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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三年扫黑除恶声势浩大。中央一声令下,地方积极响应,全国媒体铺天盖地。彻查、深挖、严打、重判,成为主流。扫黑除恶的刑事政策一个字“严”。不得不承认,有些时候中国的刑事政策才是最重要的。正因如此,就应当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政策,避免冤假错案产生。
一、再重要的刑事政策也得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
“扫黑除恶”不管多重要也仅是刑事政策,也得遵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办理涉黑涉恶案件,不管多黑多恶,都必须严格遵守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就是《刑法》没有规定这是犯罪行为,你不能随便定罪处罚。笔者办理的某涉恶案件中,某地检察院就喊出了“套路贷罪”。这是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这种行为是极其可怕的。还好那个案件检察院内部及时做了纠正。
什么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简单讲就是犯了小事,你就不能重判。我举个例子:上门讨债赖着不走骂了几句被定成了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在扫黑除恶之前一般量刑也就一年左右,可一旦涉黑涉恶,动不动就四五年顶格判。这是严重违反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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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严惩处不是无限度的,不是越严越好、越重越好,而是有标准、有限度的。
我不反对涉黑涉恶案件从严惩处,但得有标准、有限度。一些地方为了政绩步子迈的真的太大。笔者办理的一个涉黑案件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众多罪名法院仅采纳了三分之一,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最终打了个五折。这个案件的公诉机关在对涉黑涉恶案件从严惩处时明显就超标了。那么什么是从严惩处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刑法总则和分则中关于量刑情节和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规定,就是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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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能为了从严而突破法律的幅度和界限,任意或变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既不可能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也不可能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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