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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本案为媒体高度关注案件,以“家族式黑物业”为题,多次被电视台、自媒体平台报道。案件也被视为某直辖市扫黑除恶典型案例,2018年底一审开庭,法庭旁听区座无虚席。
一、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李某等人多次在本市河东某小区起哄滋事,期间由李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纠集被告人赵某、王某等人,在小区聚众造势,严重影响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李某等人采用阻扰业主缴费、抢夺物业账本等方式,扰乱小区物业管理秩序,后李某等人更换小区门禁,并向小区业主收取费用,对小区居民进行辱骂、恐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等九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本案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赵瑞祥主任团队代理案件二审。
二、争议焦点
1、部分事实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2、案件是否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三、辩护观点
1、部分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
2、部分事实没有达到寻衅滋事情节恶劣的程度。
3、部分事实认定寻衅滋事罪于法无据。
4、部分事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5、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系恶势力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6、本案不符合犯罪集团的特征,一审认定本案为犯罪集团于法相悖。
四、二审认定
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有组织地实施多次犯罪活动,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违法活动。本案中,李某等人系近亲属关系,并非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犯罪组织,其纠集张某等人实施的犯罪活动次数亦未达到犯罪集团所要求的多起,且赵某等人是李某通过张某纠集,李某事后支付赵某等人5万元人民币,故该团伙是为了实施犯罪而临时纠集成立,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对于辩护人的李某等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五、本案成功之处
打掉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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