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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天津刘凤学涉黑案不仅在当地,甚至在全国都引起了轰动,其中标志性事件是刘凤学出狱百辆豪车迎接。此案也因此被中纪委关注。我有幸参与本案辩护,担任其中田某的辩护人。
一、公诉机关指控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参加以刘凤学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组织内串通投标犯罪,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
1、田某是否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部分串通投标事实情节显著轻微,应否作为犯罪处理。
3、田某是否属于从犯。
三、辩护意见摘录
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客观特征,依法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主观不符合
2、不符合客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主观上没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意愿,被临时纠集为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与组织间不属于被管理、被领导的关系,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关于第二起串通投标事实也就是2017年8月的那起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本起串通投标事实中田某的行为仅是介绍王某与李某认识,并未参与串通投标的具体事实,没有串通投标的具体行为,辩护人认为应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三、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串通投标事实,辩护人发表以下量刑辩护意见:
1、被告人田某本起犯罪指控中处次要地位、起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2、坦白
3、主观恶性不深
4、认罪认罚
四、法院判决
经查,被告人田某虽然参与了两起组织内串通投标犯罪,但现有证据证实,田某与刘凤学系朋友关系,并不在宁河区生活,其参与实施的犯罪系应刘凤学邀请而非指派,综合现有证据,田某不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其领导和管理”的情形,不应认定田某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五、本案成功之处
1.成功打掉涉黑罪名,全案三十余名被告人仅田某一人摘掉黑帽子;
2.串通投标罪获轻判,一审判决后田某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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