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位轿车车主将自己的车停在一个过道很窄的地方,3天后车主发现自己的车上面有很多刮痕,车主很气愤直接调查监控,看到了一位大妈连续3天提桶经过,车主愤怒要求大妈赔偿1000元维修费,众人得知后却为大妈打抱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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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轿车的车主可能就是为了方便,于是就直接把车子停在比较窄的地方,行人要通过,只能从旁边慢慢挤过去,难免磕磕碰碰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当时车主看到自己的汽车有很多刮痕不免就觉得非常心疼,单维修费就花了1000多,一开始,车主以为是哪个淘气的孩子弄得,后来通过监控一查看,居然是一位大妈,而且三天之内大妈每天都会从旁边路过,而且貌似是刻意刮碰,于是就非常生气要求大妈赔偿修车费的钱。
这位大妈是真的在碰瓷吗?如果仔细观察并不是,只见大妈一手端着盆子,一手拿着桶,要想从这个过道过去,多多少少都会磕碰住车。所以这次很多人宁愿站在大妈这边也不愿意站在车主这边。
为什么呢?明明停车的地方有很多,这名车主倒是很会停车,而且停的地方非常不合适,还占用通道,所以被人刮伤,也是车主自己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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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大妈真的是这么凑巧?车主在这里停车三天,大妈就连续三次通过同样的方式去刮伤车子吗?车主表示监控可以作证,大妈感觉有点委屈,因为她并不知道自己的桶会把车子刮伤。
不过不管是大妈有意而为之,还是无意的,首先就是车主停车不规范在先,想想他把通道挡住了,导致行人没有办法通过,而且这位车主还停了3天,实在是有点过分了,可能是这位车主把过道当作免费停车位了吧,所以才会这么肆无忌惮,但是做人不能那么自私,还应该多考虑自己这样停车是否影响了周边的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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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如果是特意而为之,的做法虽然不妥当,但是也给这样一个车主一个教训了,毕竟车主是在乱停车,而且占用公共资源,只图自己方便,造成了大家的不便。那么大妈应不应该赔付这1000元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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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的行为应当属于间接故意,如果损失达到5000元,就是故意毁坏,而车主赔偿要1000,而且车主还是违法行为停车,所以关于这样的赔偿是不合理的。
不过大妈的做法也是有点极端,即使看到车子挡路,也不能通过刮伤来阻止,最好的方式是打车主电话,要么是直接报警来解决问题。你觉得大妈应该赔偿车主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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