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万元的借款,借款人在已偿还3400万的情况下,又被拍卖了12套住宅、28间店面、103个地下室车位,此后放贷人仍要求借款人继续偿还1.3亿余元!这是天花板级别的“套路贷”。
福建泉州放贷“鼻祖”林一菱,利用工商银行当帮凶、法院作工具,让民企A公司为2700万元的借款没完没了地偿还1.9亿余元。如此吃人不吐骨头、将民企整到破产的天花板级“套路贷”,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今天,却遭遇立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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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勾结银行“套路”民企
2009年7月,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林一菱借款,林一菱委托工商银行洛江支行(下称“洛江工行”)向A公司放贷2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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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收到该2700万元借款后,陆续向洛江工行及林一菱指定的账户还款约3400万元。其中,A公司根据林一菱的指令,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间,将2000万元的还款汇入泉州市鲤城区中兴建贸易商行。
本以为借款已经还清的A公司,突然于2011年2月28日被林一菱起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A公司立即支付委托贷款本金27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泉州中院一审支持了林一菱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福建高院以林一菱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撤销泉州中院一审判决,驳回林一菱的起诉。
被驳回起诉后的林一菱,于2012年4月6日以洛江支行为原告,再次将A公司诉至泉州中院。庭审中,A公司主张,其根据林一菱指令汇入中兴建贸易商行的2000万元,就是偿还上述委托贷款的款项。但林一菱以其与A公司之间有其它经济往来为由,拒不承认该2000万元系还款。
于此,泉州中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泉民初字第274号判决书,判令A公司继续清偿洛江工行借款本金2264万元及利息。A公司不服,再次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作出(2013)闽民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泉州中院的判决。
福建高院作出二审判决后,洛江工行向泉州中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泉州中院为此拍卖了A公司住宅12套、店面28间、地下室车位103个,资产价值上亿元。
其中,泉州中院(2013)泉执行字第56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A公司住宅1套、店面16间、地下室车位5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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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5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A公司住宅11套、店面10间、地下室车位4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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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泉执行字第563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拍卖A公司店面2间、地下室车位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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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8年6月3日,洛江工商共领走执行款近2400万元。
民企借款2700万要归还1.9个亿
既然林一菱不承认A公司汇入其指定账户的2000万元系偿还委托贷款,那么A公司只好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林一菱诉至泉州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林一菱返还该款及相应利息。
案件历经泉州中院的一审、福建高院的发回重审,泉州中院于2019年7月11日作出(2019)闽05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林一菱依法返还A公司不当得利2000万元及利息。
在判决书中,泉州中院认为,贷款到期后,林一菱对于收到A公司支付的2000万事实并不否认,但不认可该2000万元系偿还委托贷款,已生效的工行洛江支行诉A公司委托贷款一案判决亦确认该2000万非汇入指定账户,故不能认定为偿还委托贷款。既然林一菱已承认收到A公司支付的2000万,且该2000万又不是作为偿还委托贷款的款项,故林一菱应对收取该款项提供合法依据。但林一菱列举的十项事由,均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判决林一菱败诉。
林一菱一审败诉后,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于2020年4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接着,A公司向泉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是,当法院对林一菱进行强制执行时,发现其早已将资产转移,仅仅查询到两个来不及转移的车库。为此,A公司拿到的基本属于法律白条。
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林一菱不仅让A公司拿到的生效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而且还指使洛江工行以A公司尚欠贷款利息为由,继续向泉州中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强制执行。
此后,泉州中院将洛江工行对A公司、及A公司对林一菱的两个执行案,全部移交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
案件移送丰泽法院后,洛江工行于2020年8月10日向丰泽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请求法院将其对A公司享有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林一菱。
这一变更申请,得到了丰泽法院的准许,林一菱因此从幕后走向台前。自此,A公司与林一菱之间的“相互执行案”,滑稽地在丰泽法院上演。
2020年11月11日,林一菱向丰泽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A公司胜诉判决的执行,裁定解封其已被冻结的账号和财产。
林一菱的理由是,虽然在A公司所申请的执行案中他欠A公司2000万元,但在洛江工行申请对A公司的执行案中,A公司拖欠的欠款达1.32亿余元。其中本金余额2264万元、逾期利息607.9万元、罚息9370.43万元。
由于洛江工行已将申请执行主体变更为林一菱,因此林一菱可以用上述1.32亿与A公司的2000万元相抵。经抵销后,A公司还反欠林一菱1.12亿余元。
看出问题了吧?上述林一菱先隐匿A公司对其的2000万元还款,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并骗取法院的民事判决后,执行拍卖了A公司住宅12套、店面28间、地下室车位103个,资产价值上亿元。
而当A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获得法院要求林一菱返还被隐匿的2000万元款项,并申请法院对其进行强制执行时,林一菱则用此前虚假诉讼所获得的虚假债权及由虚假债权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反过来继续执行A公司1.12亿元。
也就是说,林一菱用A公司的矛,戳A公司的盾,最终用2700万元成功套走A公司1.9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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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套路贷”为何成扫黑除恶死角?
捏造虚假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上述事实充分证明,林一菱的行为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且已完全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虚假诉讼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新罪名,“刑九”的实施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而林一菱提起虚假诉讼的时间是在“刑九”实施之前,因此虚假诉讼罪对其没有溯及力。
针对“刑九”实施前的虚假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9号] 规定: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应以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对林一菱进行立案侦查。
为此,A公司以林一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为由,向泉州市公安局进行控告。但泉州公安审查后认为,法院对林一菱作出的生效判决未被撤销前,若不是法院移送,公安机关不便立案。
而法院的执行部门只管执行的事,即便发现问题也拒绝与审判部门通气。
比如,泉州中院执行局、丰泽法院执行局将林一菱与A公司之间的互相执行割裂开来,对两执行案进行分别处理,从不考虑为何会造成相互执行的后果,也不将该案的实体问题向审判监督部门反映和移送。
作为本来就采取消极态度的审判监督部门,即使十分清楚该系列案存在虚假诉讼或涉嫌诈骗问题,但在外界力量的干预下,他们是难以积极适用穿透主义对系列案进行分析研判的,也难以用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纠正。更何况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至此,针对林一菱通过捏造虚假事实,利用法院判决执行侵吞A公司上亿资产的天花板级“套路贷”问题,公安与法院互相为难,以至于该案在泉州成了扫黑除恶的灰色地带。
A公司负责人十分不解,老百姓透支信用卡几千元都有可能面临刑事追究。而林一菱联合工商银行公然“套路贷”,非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将民营企业逼到濒临破产。为何如此明显的经济犯罪、如此狂徒,就能逍遥法外?
为此,希望中央、福建省扫黑除恶部门能派员对此案进行调查指导,让公安部部署的“百日行动”在泉州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法惩治“套路贷”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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