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位29岁的王姓女教师,从2016年开始到赵某家为其女儿补课。期间,王某和赵某发展出一段不正当关系,并于2019年开始同居。2020年4月份,两人在开房的时候,被警方逮个正着。
赵某的妻子孙某在家中安装监控,录下几百段两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并向当地教育局举报。王某因违反职业道德被教育局记过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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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件事,除了职业道德问题之外,小状还想和您聊聊其中涉及到的两个法律问题。
孙某录制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赵某和王某的隐私权?
这个问题之所以重要,那是因为我们都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夫妻之间一旦发生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证据对于原告来说就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如果没办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即使事情真实存在(比如说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法院也不会认定,这也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
这些证据的取得,往往就会涉及到配偶的隐私。就像我们前面说的,隐私就是不想让别人知道的秘密,而夫妻一方一旦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显然是不想甚至是害怕被另一方知道的,这就意味着,这种不正当关系,对于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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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一方通过在家里安装监控、查看手机等方式,获知了另一方与人同居或者重婚的证据,是否侵犯TA的隐私呢?
这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通过安装监控或者查看手机获得的证据,侵犯了对方的隐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有的认为,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本身是一种正当行为,由此所获得的证据具备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小状认为,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隐私权,夫妻之间也不能例外。但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互负忠诚义务,因此,夫妻一方也有权了解另一方是否遵守了这个义务。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应当如何取得平衡。这种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在一方有婚外情时就尤为明显。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往往会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另一方想要获得相应的证据是比较困难的,甚至无法通过正常手段去获得相关证据。
因此,为了保障婚姻中“受害者”的利益,如果是通过查看丈夫手机这种轻微侵犯他人隐私的手段获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只要没有将这种隐私进行不当扩散,就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至于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正当的,因此,更不会侵犯配偶的隐私权。
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是对第三者进行跟踪,或者窃听第三者的电话、在第三者的家中安装监控等行为,那就侵犯了人家的隐私,通过这种手段获得的证据,因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综合以上分析,孙某在自己家中安装监控,并获得了王某和赵某同居的证据,没有侵犯二人的隐私权。
如果孙某提出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中,与本案有关的就是“与他人同居”和“重婚”。因此,孙某离婚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就在于,王某和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同居或者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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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与他人同居呢?
最高院的解释是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由这个解释可以看出,与他人同居要具备几个条件:
①对象是婚外异性。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一出,小状就感觉自己被打了一耳光。
就在司法解释出台几天前,有网友私信问我,如果是与同性同居,是否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的回答是,如果两个人是以“恋人关系”在一起居住,那也属于与他人同居。
现如今,最高院已经明确,《民法典》中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是指与异性同居,排除了同性。
但小状认为,最高院的这个规定,显得有些保守,将来修订的时候,可以考虑去掉“异性”二字。因为,虽然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但同性恋情却是存在的,如果一方与同性以恋人关系同居,却不能认定为“与他人同居”的话,另一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②不能以夫妻名义同居。
如果对外宣称是夫妻,或者虽然没有宣称是夫妻,但一般人都会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话,那就属于重婚,而不仅仅是同居了。
同居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而重婚则是一种犯罪行为,两者的严重程度不同,不可同日而语。
③持续、稳定。
这也意味着,如果是偶然的、短时间的住在一起,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比如说,同学聚会的时候,已经结了婚的张三和小丽酒后到酒店开房住了一夜,这就不属于“与他人同居”,如果张三的妻子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定然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但是这里也有一个不足之处,那就是如何认定“持续、稳定”,共同居住多久算是持续稳定?中间隔了一个月没有同居,算不算持续?隔了十五天呢?十天呢?一天呢?这只能由裁判人员根据生活经验,从一般人的角度来进行判断,由于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可能会造成司法适用的不统一。
赵某与王某从2019年就已经开始同居,如果符合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条件,孙某的离婚请求通常是会得到支持的。
关于#女教师补课期间出轨学生家长#这件事,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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