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了一则女子被打后用高跟鞋反击致对方受伤被判3年的新闻,引发网友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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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表示看不懂法院判决,表示不理解法律对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的规定。
被人打后就不能反击?难道只能乖乖挨打?还手就算互殴?这是很多人无法认同的。
先一起看这一事件的来龙去脉。
广西南宁,卢某经营着一家店铺,肖某(男)在店里和她发生争执,用高压锅盖将玻璃店门打碎,卢某随即报警,民警将二人带回调查。
在去派出所途中,两人继续争吵,肖某拳打卢某,卢某脱下高跟鞋打砸肖某面部,致使肖某眼部、头部受伤。因事发突然,车上的民警未能及时阻止。经鉴定,肖某的伤构成八级伤残。最终,卢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还赔偿肖某医药费等共计2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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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高铁掌掴事件也引发热议,很多人同样无法理解警方对于双方“互殴”的定性,认为不认定女孩正当防卫是在“和稀泥”。
那么,今天就一起讨论一下正当防卫,讨论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
首先要说的是,法律规定是经过深思熟虑、多方权衡之后,经过法定程序才通过实施的,比一拍脑袋得出的结论要成熟的多。
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个规定,明确了正当防卫的立法目的、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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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正当防卫,顾名思义,首先必须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伤害对方。
当然,有些防卫必须通过伤害对方来实现,所以,法律特别规定了面对持刀歹徒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受害者拥有无限防卫权。
也就是说,对方拿刀要杀你,你夺过刀把他捅伤甚至捅死,都属于正当防卫。
比较典型的昆山龙哥反杀案就是这样。
但,如果侵害行为结束后,要捅你的人都服刑回来了,某一天,你突然想起这件事来,又去拿刀捅伤对方,那么,这就是事后报复,与防卫无关。
即便硬要拿“他还会伤害我,我捅他是为了防止他再伤害我”这样的解释也不行。
在这个新闻中,判定是否为正当防卫的一条标准就是有无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第二次冲突是发生在警方在场的情况下,请注意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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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正当防卫,还必须正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也就是说,防卫采取的手段、造成的结果都应该适当适度。在于欢案中,于欢一方遭遇对方围困,急于脱身的于欢拿刀捅伤多人,导致一死多伤,他的这一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
对方是来讨债的,并不是来杀人、抢劫,因为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于欢的反击被认定为带有防卫性质,但他不拥有无限防卫权,在警方已经到场的情况下,拿刀乱捅,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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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正当防卫的设置绝不是为了鼓励私刑,鼓励报复,鼓励以暴制暴。
打人不对,自有法律制裁。
在没有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不建议通过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因为暴力手段,确实是最简单、短时间内最有效的手段,但并不是最好的一种。
如果所有的还击都被认定防卫,那么,我们将迎来一个暴力横行的社会。反正你先动手,我愿意怎么打怎么打都不用负责任。
举个例子,丈夫出轨,妻子发现后扇了丈夫一耳光,这个时候丈夫就可以随意反击?甚至打伤对方不用负责?
面对老赖的多次挑衅,债主忍无可忍动手,老赖是不是就可以暴力殴打债主,不用负责?
不管占不占理,只要对方动手,就可以随意使用暴力,真正沾光的不还是体力上占优势的那一方?
这真是大家愿意看到的?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我们应该大胆适用正当防卫,对正当防卫该认定认定,但不能随意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那样之后,带来的不会是公平正义,而是暴力横行、更多的人恃强凌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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