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杨女士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一套婚内房产。
可是,当她到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时,却得知有22个继承人。她如果想要继承整套房子,需要找到这些人,由他们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可以。
明明是独生女,为什么无法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呢?
我们首先要知道,一个人去世之后,有哪些人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前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后者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从这里就可以看出,即便是独生子女,也可能无法取得全部遗产。
很简单,比如说张三去世的时候,他的父亲或者母亲只要有一人健在,张三的独生子女就无法取得全部遗产,除非张三的父母放弃继承。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规定了转继承制度。什么叫转继承?就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实际分割之前死亡,且没有放弃继承的,其有权分得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这样一来,所谓“继承人”的范围就进一步扩大了。
还以张三去世为例。
假设张三只有一个儿子,他去世时父亲健在,就在他去世后不久,父亲也去世了。父亲去世时,张三的兄弟还活着。那么,根据转继承的规定,这时候,张三的兄弟就有权取得张三父亲应得的遗产份额。
试想,如果张三兄弟姐妹众多,那么,张三父亲去世之后,这些兄弟姐妹也会有权利继承张三父亲应得的份额,这种情况下,有权“继承”其遗产的人是不是就更多了。
再进一步想,万一张三的这些兄弟姐妹,在遗产分割前又去世了,张三的侄子侄女、外甥子女也会有权“继承”他的遗产,“继承人”又多了很多。
以上还只是算了张三这一边的,如果把张三的妻子也算上呢?
一旦她在张三去世后,遗产分割前也去世了,那么,她的父母,也可以分得张三的遗产;万一张三的岳父母在遗产分割前也去世了,张三的大小舅子、大小姨子也能分得其遗产……
这么一来,可以分得张三遗产的人就会冒出很多来,张三的独生子女自然就无法分到张三的全部遗产了。
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吗?
有!
关于转继承,《民法典》有一个“但书”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注意到了吗?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所以,为了不使自己的遗产旁落,导致独生子女无法继承全部遗产,财产所有者就应当在去世之前立下遗嘱,把自己的遗产全部留给独生子女。
要知道,人性是靠不住的,不要指望冒出来的这些人会心甘情愿放弃继承,尤其是遗产价值很大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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