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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崇州恶犬伤人事件之后,围绕“狗”的话题,社会再次呈现出两极分化,与以往大多数议题一样,双方的争论最终陷入了鸡同鸭讲的尴尬境地。
看到如此尖锐的对立情绪,我们不禁要问,当讨论“恶犬伤人”时,我们究竟在讨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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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每年被狗咬伤的人高达数千万,几乎每一百个人中就会有一个人被狗咬伤,可以说相当普遍。
试想,如果换成其他野生动物,每年伤人达到千万,大概率会被列为危险物种,甚至可能通过一些手段进行种群限制。
但狗却不一样,作为宠物以及人类的忠实伙伴,数千年的驯化使得我们对狗的信任度以及宽容度都相当之高。而且绝大多数情况下,狗的咬伤并不严重,往往只需要一些常规治疗配合狂犬疫苗即可。
这就导致狗作为动物的危险性,一直以来是被人们忽略的,哪怕其所造成的伤人案例如此之多。
就这样,在人们的习惯性忽略中,恶性事件发生了。
“幼童”“烈性犬”“重伤”,这些关键词无一不冲击着我们对于狗原本“可爱、忠诚、服从”的认知,巨大的反差让我们意识到,原来狗竟有如此危险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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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此,社会情绪旋即从不以为意变成了草木皆兵,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的怪象又一次上演:各地开始大规模地捕狗杀狗,恐狗人士也跟着一起口诛笔伐,连隐匿在阴暗角落的虐狗狂们都纷纷露出头来“执行正义”。
而狗与养狗人,几乎一夜之间便沦为了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很明显,这样的举措无异于脚痛砍脚,手痛剁手,除了增加社会矛盾之外,并不能为狗的治理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帮助。
而吊诡之处也正在于此,人与人之间的侵害都不至于累及他人,为什么宠物狗伤人这样权责分明的事件却会引发运动式地捕狗杀狗呢?
其实这很好理解,因为人与人之间有法可依,但人与狗之间却无法可循。
2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宠物市场,同时也是增长最快的宠物市场之一,至今都没有建立起一套真正的宠物法。
或许在某些单独的案例中,可以从《民法典》《动物防疫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找到执法依据,但涉及到具体的细则与标准,却是一片空白。
在需要执法时缺乏科学完善的执法依据必然会造成扩大化,也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为了避免类似狗咬人事件的重复发生,宁可错杀一双,不能放过一个。
同样的,围绕“狗咬人”的社会矛盾也是因此而生。不规范养狗导致他人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而对养狗人以及其宠物的喊打喊杀使得主人与狗的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更别说还有4000万被人遗弃或走失的流浪狗了,它们得不到妥善照料不说,路人还可能有随时被咬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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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宠物狗缺乏完善的户籍系统,被咬人往往很难得到赔偿,只能自认倒霉。
如此一来造成的结果就是,爱狗人士同情这些无家可归的流浪狗,会给予救助、投喂,而其他人则害怕、厌恶它们,恨不能全部杀光。
很多人说这是监管不力导致的,但问题是,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指导,如何落实监管呢?无论是在犬只的繁育与出售、注册与管理、养犬人的培训与权责,还是在遗弃后的处罚机制、流浪狗的收容与处理等等方面,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其实说到底,当我们讨论“恶犬伤人”时,我们讨论得不仅是如何规范养狗的问题,更是探索人与狗、人与人、人与动物之间正确且融洽的相处模式。
最后,希望这次事件能成为这样一个契机,而不是闹剧之后的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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