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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19年3月,李某进入某制造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在劳动合同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不为李某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每月直接将社会保险费支付李某。2020年11月,李某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获得批准。2021年12月3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分歧
本案中李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李某和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公司每月直接将社会保险费支付给了李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李某不能再以某公司未替其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义务,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免除或变更。因此,李某与公司签订的该份协议无效,李某可以以公司未替其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论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我国,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强制义务,不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免除或更变。李某与公司签订的关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尽管某公司每月直接将社会保险费支付李某,而未将该笔钱缴至相应的社保账户,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某公司而言,在法律上,其行为仍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某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可以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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