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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罗某已年满62周岁,生育了女儿方某。因自身残疾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困难,于是罗某找到女儿方某,要求其按照法律标准给付赡养费。但方某表示自身无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而且罗某已经被评定为低保户,每个月都可以领取720元的低保金,该低保金应当从赡养费中扣除,双方因此而产生争议。
案件分歧
本案中,关于罗某的赡养费中应否扣除被赡养人低保金?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赡养费中应当扣除低保金。理由是:本案中罗某的赡养费是根据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确定,而低保金明显也属于罗某的一项收入来源,应当从中扣除之后再来计算赡养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赡养费中不应当扣除低保金。理由是:低保金属于国家补助罗某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一项政策,而赡养费系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的必要生活费,两者的法律性质和给付主体完全不一样,故不能因罗某已经享受了低保为由而从赡养费中扣除低保金。
结论
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但是在确定赡养费数额上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实际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等方面来综合认定。赡养费原则上首先应当根据赡养人的人均年收入状况来确定,但本案中赡养人方某无稳定收入来源,故对于罗某的赡养费应当参照当地起诉时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居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来确定,罗某每月领取的低保金明显属于其每月的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若不将低保金从赡养费中扣除,会明显加重赡养人的经济负担,加剧被赡养人对子女的经济依赖程度,进一步激化赡养矛盾,与通过法律途径真正建立和谐家庭关系的最终目的相违背。
综上所述,罗某主张的赡养费中应当扣除被赡养人的低保金。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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