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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造纸公司与农商行签订借款协议,旅游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担保该笔债务。借款到期后,造纸公司无力偿还该笔借款。农商行起诉造纸公司及旅游公司,最后法院判决造纸公司还款及旅游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强制执行后,裁定由旅游公司转让自己所有的一块土地抵偿该笔借款。
案件分歧
对于本案中,旅游公司的追偿权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强制执行阶段已制作裁定书并送达生效,在司法裁判中,该土地的使用权应归农商行所有。至于过户登记没有完成责任在于农商行怠于行驶,但不能改变该块土地的物权已发生变动。
第二种观点认为,土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权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该涉案土地没有过户,依旧登记在旅游公司名下,也就是说旅游公司依然是该土地使用权人,旅游公司并未完成物权转移也即没有完成保证责任,不能进行追偿。
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该涉案土地已经由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抵偿借款,该裁定书送达后并生效,在法律上已经发生物权变动。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权需要登记才生效,但其规定中注明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正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另外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中,旅游公司的追偿权可以得到支持。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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