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法典第173条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和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时,委托代理终止。由于具体情况的复杂性,一概规定委托代理终止不太合理。本条借鉴司法解释有益经验,对一些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
本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例外的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第一,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即委托代理终止例外的情形包括:
一是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是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三是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四是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
第二,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图片来自pixabay、pexels】
疫情期间,保持警惕,安全防护!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买受人检验标的物的异议通知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的时间计算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活动的要求、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以及法人终止时间把握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类型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 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有关内容
《民法典》第三十条 协议监护有关规定
企业文化:唯明做事·唯仁做人
目前我们已为数百家企业、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提供或曾经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在国企改制及产权交易、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公司并购重组、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金融机构改制、不良资产处置、中外合资、证券、矿权交易、政府法律服务、教育法律服务、创业企业法律服务及劳动人事法律服务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同时,累计承办了商事诉讼/仲裁、民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及行政诉讼等案件五千余件。
www.mingrenlvshi.com
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 东城 崇文门外大街新世界中心写字楼A座701室
电话:010-67127076
专属律师团队,只为更好的服务体验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