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隔局
法院判决当事人应享受村民同等待遇,并要求街道办责令村委会落实纠正。但村委会我行我素,拒绝履行法院判决,街道办则听之任之,多次敷衍法院和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办事处与闽江村委会,屡屡对抗法院生效判决,他们究竟在玩什么幺蛾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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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竟得不到执行
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村民张某某,居然无法享受与本村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于是数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闽01行终1245号行政判决书记载:法院历次审理均认定,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村民张某某,自2010年起具备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益、待遇。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未履行生效判决,亦未按照村民待遇发给张某某股权证以及继续发放相应待遇。
张某某于2022年2月15日向金山街道办提交《申请金山街道办事处要求责令闽江村改正的函》,请求金山街道责令闽江村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张某某和其他村民同等资格和待遇。
金山街道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关于督促闽江村民委员会及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判决执行的通知》,闽江村于2022年3月3日向金山街道复函,称已支付完毕民事判决项下补偿款。金山街道向闽江村的发函以及闽江村的复函均未向张某某送达。
福州鼓楼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多次提起民事诉讼,张某某的相关权益已有终审裁判予以确认,并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该村民委员会对张某某已经发生的权益损失负有相应支付义务,但该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张某某基于权益的持续存在,为免后续权益再被侵害而再次陷入讼累,向金山街道提交《要求闽江村改正的函》,请求金山街道责令该村民委员会改正其违法行为,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金山街道职责。
此外,中共福州市仓山区委、仓山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亦针对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及权益保护等明确了相对应的责任单位,据此,金山街道对张某某的申请负有处理职责。金山街道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曾催促过张某某所在的闽江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判决,并且未依法告知张某某,故金山街道已履行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鼓楼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金山街道办事处依法对原告张某某的申请履行处理职责”。
针对鼓楼法院的一审判决,金山街道向福州中院提起上诉。
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金山街道是否已经履行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自治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张某某与金山街道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涉及其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的民事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张某某自2010年起具有闽江村村民资格。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各方均有履行的义务。根据被上诉人张某某所诉,上述判决有关土地补偿费等涉财部分虽然已经执行完毕,但闽江村存在拒绝给予被上诉人和其他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权益、待遇等问题,故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交《申请金山街道办事处要求责令闽江村改正的函》,请求上诉人责令闽江村改正其违法行为。但上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22年2月21日向闽江村闽委员会作出《关于督促闽江村闽委员会及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履行生效判决执行的通知》,并未对被上诉人履行职责申请作出答复或者告知,上诉人主张其已经充分履行了监督的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对被上诉人的申请履行处理职责,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金山街道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能成立。
据此,福州中院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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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判决生效后,张某某要求金山街道履行法院判决。
2024年3月27日,金山街道向张某某作出回复称:2024年3月13日,我街道向闽江村民委员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下发《关于张某某要求履行处理职责的通知》,要求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按照法院民事判决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发放给张某某《股权证》各一份以及2人享受的2020年到2022年的补偿款和过节费。要求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将相关事项履行情况于10日内书面回复我街道。
2024年3月19日,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向我街道反馈了有关情况,详见“附件2”。
我街道已基于职权范围,督促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就您所申请事项予以改正。如果您对相关事项仍有异议,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就有关事项向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提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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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金山街道确实履行了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吗?其回复所称的“附件2”又是什么内容呢?
实际上,“附件2”原来是闽江村委会于2022年回复的内容。
关于“经济合作社成员关联待遇问题”,“附件2”称:张某某自认为法院判决其享有我村经济合作社成员资格,但福州中院作出的(2021)闽01民终3357号民事判决书及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的(2021)闽民申4837号民事裁定书均仅在“本院认为”中表述“张某某自2010年起开始享有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但并未在判决中提及该部分内容,未形成实质性判决。
根据《福州市仓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指导意见》(仓政综(2018)150号)第十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适用本指导意见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精神,闽江村于2019年1月9日通过《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在1999年12月31日之前闽江村第二轮村集体土地承包完成时户籍在本社,其所在家庭户享有的本社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包含其本人份额(其本人分配有责任田、人口田)的,且自第二轮村集体土地承包完成起至今户籍从未发生过变动的在世人员。”予以认定经合社成员身份。张某某1990年因夫妻投靠,户口由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村迁至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XX村,张某某的儿子张某1993年出生户口申报未在闽江村,而是落户在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XX号,属于居民户。2010年1月张某某、张某户口迁入闽江村,二人在闽江村并无责任田。
2022年2月13日闽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对张某某、张某要求发放《股权证》的申请进行表决。经讨论表决,认为张某某、张某不符合《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闽江村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与会27名成员代表一致签字不同意张某某、张某发放股权证的请求。
本次会议通知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会议议题“关于张某某、张某要求发放《股权证》及补偿款等相关事宜”。为确保会议通知到位,会议通知公告有在闽江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并通过闽江村股份经济社成员代表微信工作群进行会议通知,闽江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28名成员代表均有通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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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江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的回复说明,他们认为张某某及其儿子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待遇。
其中,闽江村委会公然否定福州中院2023年12月13日(2023)闽01行终1245号行政判决书之“张某某与金山街道闽江村委会、闽江村经济合作社之间涉及其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等问题的民事纠纷,已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上诉人张某某自2010年起具有闽江村村民资格。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各方均有履行的义务。”的事实认定,坚称“张某某自2010年起开始享有闽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未形成实质性判决。”
最可笑的是,金山街道更是严重行政不作为,直接照搬闽江村委会的回复内容,用实际行动对抗法院生效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金山街道向张某某作出的回复文件,竟然加盖“信访专用章”,企图将履行法院判决变成“信访”,以此逃避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责任,屡屡让法院生效判决因得不到执行而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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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街道办事处屡屡败诉
金山街道因另案不履行法定职责,张某某于2024年1月3日再次将其诉至鼓楼法院。
据张某某诉称,他作为闽江村村民和村民代表,多次向闽江村干部要求查看和提供闽江村2021年1月—2022年12月所有闽江村财务收支数据材料和经村民代表同意报金山街道审批的开支凭证,但总是被拒绝。他也曾向被告金山街道申请查看和提供上述材料,也被拒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023年4月21日,张某某通过EMS向被告金山街道提交《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书》,EMS特快专递邮件号显示被告于2023年4月23日签收,但至今没有回复原告,也没有任何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在两个月内没有履行职责,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申请报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二、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闽江村委会向原告提供闽江村2021年1月—2022年12月所有财务收支数据材料和经村民代表同意报被告审批的开支凭证。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以村民委员会不公开村务信息为由向被告金山街道提交申请书,要求被告责令闽江村委会公开2021年—2022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和经村民代表同意报被告审批的开支凭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于收到申请后两个月内调查核实并予答复,但其自2023年4月2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申请书后,至原告起诉前仍未向原告进行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应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
同时,由于被告金山街道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闽江村委会已公开原告的申请事项,且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如有需要可以协调闽江村委会让原告查阅相关村务资料,故再判决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鼓楼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判决:确认被告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政府金山街道办事处逾期处理原告张某某案涉申请事项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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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金山街道办屡屡败诉、多次抗法?张某某认为,这关键在于街道办主任刘静法治意识不强,漠视群众利益,甚至背弃“以人民为中心”的初心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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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背弃初心使命,刘静主任的前领导、福州市仓山区委原书记郑子记就是前车之鉴。2024年1月,郑子记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福建省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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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称,郑子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肆无忌惮、疯狂敛财,甚至在党的二十大后仍然不知畏、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
背弃初心,背离人民,漠视群众利益,是要受到法律纪律追究的。那么,金山街道还准备抗多久的法、继续以什么方式抗法?对此,我们将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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