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的案件,有时因为涉案行为与管辖地关联不大,明显有逐利执法之嫌,官方称为“逐利性执法”。民间常常形象地称其为“远洋捕捞”。
一些“罚没收入”在部分地区财政中的比重越来越高,利益驱动会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影响司法公正,必须加以重视。
“罚没收入”指执法、司法机关,对违法违章者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当前,罚没收入屡创新高,2022年全国罚没收入是4283.98亿元,占全国财政收入的2.1%,比当年房产税收入(3590.35亿元)、资源税(3388.61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2235.62亿元)收入都要高。在个别经济不发达地方,罚没收入甚至成为第一大财政收入来源。
近年来,国家针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政行为不断加大规范整治力度,而且由于行政性罚没往往针对本地企业,对于本地营商环境会造成严重损害,地方政府在行政性罚没方面相对克制。涉及资金额较大的刑事案件成为一些地方罚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些地方甚至因为办理某类涉资刑事案件而全国闻名。比如部分地市办理“网络水军”相关案件,部分地市办理网络游戏私服外挂案件等等。
此类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好的苗头。
一、利益驱动,影响司法机关办案态度。
目前司法机关在制度上采取收支两条线,罚没收入均上缴地方财政,看似司法机关与罚没收入无关。但现实中,地方财政往往会根据情况将罚没收入中的一部分返回司法机关,用于补支司法经费。这种罚没收入的返还行为,导致司法机关罚没越多,补贴到的办公经费就越多。并且因为为当地财政作出贡献,这类案件也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鼓励。这样司法机关办理涉案资金量大的案件时必然积极性更高。
相反,一些涉案金额比较小的案件中,一旦涉及异地办案,要想立案难度极大。
二、利益驱动,一些地方可能会刻意制造刑事案件管辖依据。
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发生地或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一些异地管辖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很特别的“受害人”,比如刚刚购买游戏外挂卡、参与传销、集资等,然后很快以受害人身份向公安机关报案,进而接受报案的公安机关行使案件管辖权。尤其是网络相关案件,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能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案件的管辖权。比如深圳某公司负责人杨某就曾经因为从事帮助明星炒作点赞的“网络水军”业务,而轮番被多地公安机关调查和抓捕。
三、利益驱动,影响案件公正办理。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阶段,就要求涉案人员将资金转账至公安机关专用账户。有的案件涉嫌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多个刑事犯罪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往往成为个别办案机关最愿意选择的罪名,因为诈骗资金需要返还受害人,而传销的涉案资金都可以没收。甚至个别的一般违法行为乃至普通经济纠纷被认定为犯罪,比如有的地方公安机关认为“为他人点赞转发进行炒作的行政违规行为也构成非法经营罪”。
“趋利性司法”现象如果不加以重视并解决,会严重侵害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影响中国法治形象,必须采取有关措施。
一、彻底切断司法罚没收入与地方政府及司法机关的利益关联。
司法罚没收入应当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不得留存,更不能返还办案司法机关,避免个别地方和司法机关的趋利性司法办案。为鼓励办案,可以由中央统筹划拨办案费用补偿。
二、严格规范重大涉资类案件司法管辖。
坚持“主要犯罪行为所在地”管辖原则,加强上级部门案件管辖指导,对于重大涉资类案件,上级公安部门应当从便利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的角度,确保最适宜的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坚决避免“制造案件管辖”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涉资类案件复核监督。
要严格监督司法涉案资金的管理使用,避免司法机关以任何方式截留、获取涉案资金;切实防范受利益驱动无罪定有罪、重罪判轻罪等情形发生;保持刑法谦抑原则,防范刑事介入经济纠纷、行政违法。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 滕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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