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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少完善的监管规范,聚合支付领域目前存在监管不严、无序发展的问题。
聚合支付,又被称为第四方支付,是指通过聚合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多种支付工具进行的新型支付方式。聚合支付介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和终端用户之间,通过整合不同支付渠道,实现收付款便利操作。
目前该领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聚合支付行业进入门槛低,没有行政许可准入限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能开展支付结算业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违规“聚合支付”服务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聚合支付则被定性为“收单外包机构”,不需要获得许可证,只需要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备案即可。行业进入的技术门槛同样较低,不需要POS机等硬件,仅需搭建一个涉及支付通道接入、H5跳转、充值提现等技术手段系统即可,市场上目前有相关软件系统销售,价格仅需数千元。
二、聚合支付机构经营范围过宽,规范管理差。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聚合支付机构可以从事特约商户推荐、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维护(特约商户培训、特约商户调单、特约商户回访等)、受理终端布放和维护以及聚合支付技术服务等业务。虽然规定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将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资金结算、收单业务交易处理、风险监测、密钥管理等核心业务外包给聚合支付机构,但这些所谓的核心义务基本都是线上审核义务,与商户现场接触的主要还是聚合支付机构。商家业务、资料是否真实、受理终端是否规范,还取决于聚合支付机构运营是否规范。现实中,一些聚合支付机构对自己的业务失于监管,有的甚至制定承包经营模式,按照不同的业务推广区域制定承包费标准,层层分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经营。
三、聚合支付潜在违法风险大。目前很多支付收款码没有任何标识,用户支付时根本无从判断其是否是合法备案的聚合支付机构,无法确定用户支付资金去向,无法确定用户信息是否得到有效保护。由于不受严格监管,聚合支付机构违法从事资金结算、信贷等非法经营,以及利用聚合支付名义从事非法洗钱、电诈、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的案件屡屡发生,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
当前,需要严格聚合支付业务准入限制,在聚合支付方面没有重大技术、业务模式创新的,应该限制行业准入。聚合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业务管理流程及风险管理制度,配备技术及法律等专业人员,防范金融安全风险。
需要完善聚合支付业务监管规范。严厉禁止聚合支付机构将业务外包。聚合支付机构收款码必须明确标识运营主体及备案号,以方便公众核验查询。明确第三方机构定期现场核验商户及收款码的义务。加强金融监管,借助第三方中立服务机构,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业务违规行为。
需要严厉打击聚合支付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聚合支付机构违法从事资金结算、信贷等非法经营行为,打击利用聚合支付名义从事非法洗钱、电诈、隐瞒掩饰非法所得等非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 / 滕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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