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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写了篇关于重婚犯罪的文章,我自己感觉写的不好,没有写透。但没想到阅读量很大。此前的文章中假设了各种可能构成重婚的情形,但唯独没有列举网友最关心的,同时也可能是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那就是跨境婚姻的问题。
不少网友在公众号和视频号发来私信,询问:在境外结过婚,又在境内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能不能构成重婚罪。考虑到询问的人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单独回复。写这篇稿子,统一答复网友提问。
我想从两个层面来说,跨境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的问题。第一个层面是浅层次的,也是规范适用层面的。第二个层面是深层次的,也是法理和道理层面的。希望通过这两方面的解读,既为读者讲清跨境婚姻和重婚犯罪的问题,又为读者提供一个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和思考逻辑。
先谈第一个层次。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对上述规定中的“配偶”的认定,不宜区分境内外的差异。也就是说,有配偶是一种事实状态,有就是有,没有就是没有;在境外有,就是已经有了,来到我国境内同样自动认定为有。不能因为境内境外的差异,而对这种事实状态的认定,产生区分。直白的说,就是在国外有老婆的,国内自动承认。总不能说外国夫妻到了中国,就不是夫妻,就必须给他们分房睡吧?
由此去对应刑法上述规定可能遭遇的实践情况:
一是,在国外正式的结过婚。这就是“有配偶”,而后又在我国与他人正式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这就是较为典型的重婚罪。
二是,在我国正式的结过婚。这也是“有配偶”,而后又跑境外去浪去撩骚,形成正式婚姻或者事实婚姻的。这也构成重婚罪。这里涉及到一个障碍,就是对刑法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如何掌握?在国外干点坏事,能不能在国内受到追究?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国外同样也规定,干的这个坏事也是犯罪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追究,这就是刑法中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跨境婚姻的情况,一半行为在境内浪,另一半行为在境外骚,表面上看和双重犯罪很像,实际上完全是两码事。双重犯罪原则,管的是境外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的、可以单独评价的行为。就像:有些国家和地方,“吸点东西”是合法的,他在这些地方真吸点,那我国刑法不能追究。但跨境婚姻的情况,是一半境内一半境外,就像是从我国境内一直吸,上了劲儿以后,在境外还吸。这就不是双重犯罪的问题,而是我国刑法对我国行为进行追究,同时要涉及到境外取证的问题了。(关于境外取证的相关问题,请参考我的另一篇公众号:一文读懂国际执法司法合作)
三是,在境外有事实婚姻,而后又跑到我国来结婚或者有事实婚姻;或者反过来,在我国有事实婚姻,而后又跑到境外结婚或者有事实婚姻。在这两种情况下,与前一个断了,不再“鼓捣”了,那顶多被骂个当代“陈世美”,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脚踏两只船,来回穿梭来回浪,那就构成重婚罪。
上面是第一个层面的,也就是规范适用层面的。
下面谈第二个层面的,也就是为什么会作出这种认定。
为说明问题,先举一个完全相反的例子。刑法当中规定了伪造出入境证件罪,伪造护照的构成这个犯罪。但伪造外国护照构成吗?刑法中的护照,规定的是中国护照。伪造外国护照的,还真是刑法规定的盲区,不构成犯罪。所以有些失信被执行人被限高后,就钻这个空子。“不是不能坐飞机也不能坐高铁吗?”“那我不当中国人了,我办个外国护照,以外国人的身份继续坐。”我就曾经办过这种案子,嫌疑人关了几天放了,因为外国护照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护照,伪造外国护照的不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
由上面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境内外证件的认定是有严格区分的。刑法中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均都是仅指我国的证件。
如果延续这种思路,那境外的“结婚证”,外国刑法也应该不承认。这就错了。结婚,不仅是一种身份,更是一种事实状态。在境外领结婚证,一方面是在形式上结了婚,另一方面也在实质上有了配偶和婚姻状态。这个状态,属于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境内境外”这个因素,只影响取证程序、证据形式,不影响实体上和实质上的认定结论。
所以,跨境婚姻多数情况下构成重婚犯罪。
但需要在最后说明的还有两点:一是,法是人执的,我国这边有些时候会“知难而退”,外国那边有些时候也不配合。跨境婚姻查处的技术难度很大。二是,不管技术难度大小,真要办还是能办得了的。到境外去,也别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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