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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贾特律师
本文共计1754字,阅读需耗费5分钟
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因此在个体工商户工作的员工有可能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受到劳动法律保护。但很多个体工商户在同劳动者发生纠纷后即注销“跑路”企图规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如何维权?本文结合真实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基本案情
原告大美丽2022年5月27日入职某足浴店,该店的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大聪明。原告大美丽的岗位为足疗养生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相关社保,钥匙押金100元。口头约定,在符合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拿到9000元薪酬,超额部分可以拿到40%提成左右。入职后,原告领取了经营者大聪明通过银行转账给付的工资9880(4940+4940)元。2022年8月1日之后,原告按要求继续工作,直至工作到8月17日,中间因疫情原因偶有停工。但此时该浴足店经营者大聪明开始拖欠工资。并在微信群中宣称在2022年9月15日正常发放工资。但后续工资一直拖欠中,金额为5400元。为了讨回拖欠工资,原告与部分员工于2022年9月2日的早上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未能得到解决,后被告知可申请劳动仲裁。
大美丽于2022年11月2日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高新仲裁庭申请了劳动仲裁。2022年11月9日,原告接到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原因是被申请人某足浴店已于2022年9月2日被注销。随后,大美丽将经营者大聪明变更为被申请人进一步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仍不予受理。
针对劳动仲裁原被申请人某足浴店规避责任且已注销的事实,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大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美丽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工资5400元;被告大聪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大美丽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元。
二、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注销的,其债权债务应由其经营者承担。本案中大聪明作为某足浴店经营者,在某足浴店注销的情况下,其债权债务应由大聪明承担,故大聪明作为本案被告主体适格。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某足浴店欠付原告2022年8月1日至8月17日的工资5400元的事实存在,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工资5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某足浴店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向原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原告仅主张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分析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发生劳动争议时,很多个体工商户容易玩注销跑路,以为这样劳动者就没办法告这个已经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了,但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特殊性,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劳动者可以起诉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体工商户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内容,避免因未签合同承担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诚信经营,避免通过恶意注销个体工商户来逃避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债务仍需由经营者或家庭成员承担。
对劳动者来说,应妥善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以备发生争议时使用。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或存在违法行为,劳动者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恶意注销,劳动者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其家庭成员列为被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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