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粹主义是一个政治术语,它是对某种社会运动的描述,我以为它离自己的生活会很远,但在观察具体的业主维权过程中,才发现这种思想其实就在我们身边,而这又是小区自治构建的冲突及障碍。
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思考或讨论业主维权的民粹陷阱,为了保持文章思辨的独立性、客观性,我仅将部分一些业主维权举措,与民粹主义进行分析比较,而并非直接将这些举措标签化。
二、
何为民粹主义?
民粹主义又称为平民主义,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的俄国和北美,其特征是主张人民所拥有的权力,并反对精英政治与贵族统治。
在欧洲封建社会,其权力结构属于差序等级制,而封建贵族则处于权力阶层,底层民众则处于权力的被支配地位。随着欧洲工业革命的兴起,商业贸易的自由平等性,必然要求社会及政治地位的平等,这即是新兴资产阶级社会革命所导致的社会演化。正是在此过程中,平民大众获得了权力表达的机会,而参与社会公共政治又需要专业性,这种专业性需要时间、精力及学识的训练,而这又是平民大众所或缺的能力及认识。
于是,民粹主义就存在这样一种内在的矛盾冲突,一方面是底层民众参与公共政治的平等性要求;另一方面是底层民众参与公共政治时的短视及无知。
政治家需要具备复合型的能力,这需要经过长时间的训练与培养。当然,这并非否定底层民众成为政治家,而是将底层民众成为合格的政治家,这需要长时间的训练与培养。否则,底层民众的认知、情绪及能力,又决定了其提出政治措施的内容。
一般而言,民粹主义的特征有以下表现,如:乌合之众、冲动、极端、仇恨、反精英等。乌合之众是底层民众缺乏组织性、纪律性的表现,政党的力量则体现为组织性、纪律性及行动力。缺乏情绪性的约束、知识性的认知及逻辑性思考,自然会产生诸如冲动、极端及仇恨的表现。
在社会动员过程中,不论是左翼政党、或者是右翼政党,都会以民粹思想进行煽动,而这又是底层民众所能理解的方式,诸如缺乏历史逻辑及思考的仇日行为,其行为危害性则是西安的抗日U型锁。
三、
业主维权的民粹陷阱,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其一、以小区物业费作为矛盾焦点,煽动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仇恨,以此作为小区业主革命的动员口号;
其二、煽动小区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以此作为对抗物业公司、或更换物业公司的方式;
其二、煽动小区成立业委会之后,辞退物业公司由业主自己管理,从而实现小区物业费下降的目的。
我之所以将上述这些观点,视为业主维权的民粹陷阱,是因为它体现了业主自治的短视、盲目及煽动。
正如民粹主义的内在矛盾冲突,业主自治也存在着内在冲突。一方面,业主自治允许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组织;另一方面,业主自治又对业主提出了能力、责任及义务要求。
首先,从小区发展史的角度观察,小区物业费问题、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仅存在于小区的前期物业合同期间。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后,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是聘请监督关系,这种矛盾焦点与仇恨冲突就不复存在了。
其次,小区的矛盾对立关系,不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对立,而是小区存续与建筑物维护修缮及环境卫生维护的矛盾对立。物业公司不作为导致小区人居环境质量下降,其对抗方式不是拒缴物业费,而是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投诉。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维护修缮需要资金,而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费收费又比较高,解决的办法不是要减低小区物业费,而是要经过谈判协商让物业公司返还部分物业费,作为小区专项基金维修费进行积累。
第三,成立业委会之后,解聘物业公司,由业主自行管理,这也没什么问题,然而自行管理的过程,亦是组织自我膨胀的过程,最终必然会形成物业公司。三种模式,业委会成立物业公司、业委会聘请小区成立的物业公司、业委会聘请物业公司等,这些都需要经过深思熟虑的思考,以及基于现行物业制度下探索实践。
四、
小区业主维权的民粹思想,其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其一、乌合之众。
“乌合之众”是社会心理学的名词,它是形容犹如一盘散沙的民众,虽然看似人数众多,但却缺乏集体的行动力。
小区是由五湖四海的业主构成,单元房的设计及结构,业主的职业差异性,造成了业主之间的分割及疏远,若是缺乏《小区业主公约》等的凝聚,小区业主必然是一群割裂的乌合之众。
其二、小区缺乏共同体构建。
小区缺乏一个具备领袖气质的业主;同时,小区还缺乏一群愿意承担责任的业主。领袖气质的业主是指具备责任承担、维权付出、谋划思考,愿意承担责任的业主是指责任承担及维权付出,两者的出现及结合必然打破乌合之众的局面,这种群体所展现的是专业性、组织性与行动力。
小区业主极端自私的表现,或者说拒绝缴纳物业费,或者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对抗物业公司,它既是小区共同体构建过程中的阻碍,但同时亦是业主个体维权的表现,只有在缺乏业委会集体维权的庇护,或者业委会无法输出权益保障的情况下,势必导致激发小区业主的极端个人主义。
其三、业主知识结构及认知差异。
小区共同体的构建,首先是责任、义务的承担,其次才权益的合法保障。然而,由于小区业主的知识结构及认知差异,每个人对责任、义务的理解是不同的,对维护合法性权益的救济路径认知也是不一样的。
个体在社会上就是公民,而回到小区就是业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公民与业主的身份几乎是重合,从公民教育的缺乏就能看出,个体作为小区业主存在的诸多问题。
陈浩 记于知止堂上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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