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本文基于作者2025年1月11日在北京参加 “中国会计自主知识体系建设与学术期刊论坛——暨《当代会计评论》创刊发布会”时的发言稿修改。本文成文中,特别感谢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硕士研究生屠雨泽的大力协助。文责自负。
聂辉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北京 100872)
【摘要】本文从政治经济学视角探讨了中国式ESG的独特特征及其内在逻辑。研究表明,与西方市场驱动的ESG模式不同,中国ESG实践呈现出显著的政府驱动特征,特别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关系契约。政府通过政策制定和行政干预主导企业ESG行为,导致企业更多表现为对政策的被动响应,而非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行动。在此框架下,本文总结得出中国ESG实践具有五大特征。进一步分析表明,政策不确定性、官员任期和谈判能力等政治经济学因素显著影响ESG效果。此外,ESG虽在“做大蛋糕”(提升企业收入)方面通过社会绩效(S)发挥一定作用,但在“分好蛋糕”(缩小内部收入差距)上效果有限,反映出政府主导型ESG的局限性。研究为中国ESG的理论构建和政策优化提供了新视角,并指出未来需关注ESG在国际贸易中的战略竞争潜力及利益相关者谈判力失衡等问题。
【关键字】ESG 中国式 政治经济学
本文索引:聂辉华,2025,《中国式ESG:一个政治经济学视角》,《当代会计评论》,第2期。以下是本文的部分内容,点击文末“阅读全文”可在聂辉华个人网站白鲨在线(www.niehuihua.com)上查看原文。
一、引言:ESG的研究现状(略)
二、中国式ESG的特征
尽管ESG理念来自西方,但是因为中国有独特的国情,并且ESG理念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所以中国的ESG实践可能呈现出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的特征。我认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特征1:ESG是政府驱动的,而非市场驱动的。
ESG的核心目标之一在于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全局利益最大化,即通过环境、社会和治理三个维度的努力,推动企业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然而,与西方市场驱动的ESG模式不同,中国的ESG实施逻辑呈现出显著的政府驱动特征。图2和图3比较了中西方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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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企业面临诸多利益相关者,其中最主要的利益群体是消费者和环保主义者,因此ESG实践需要满足的利益群体是多元化的、市场主导的。而在中国,企业更多地是通过遵循政府的政策导向和规制要求来推动ESG实践,因为政府是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这跟中国在传统文化和意识形态上长期秉持“全能政府”的理念有关。因此,企业的ESG实践需要满足的利益群体是集中的、政府主导的。这种政府主导的模式使得企业在ESG领域的行动更多地表现为对政府政策的响应,而非市场或社会的直接需求。其次,从治理结构来看,中国的ESG实践呈现出一种“政府-企业”二元驱动的特征。政府作为第一行动者,通过政策制定、监管要求等方式,直接推动企业在ESG领域的实践;而企业则作为第二行动者,主要任务是对政府的政策进行落实和执行,并同时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种模式下,企业面临的压力主要来自政府的政策执行力度,而非市场或社会的直接反馈。这种高度的政策依赖性使得企业在ESG实践中的自主性和创新性受到一定限制。
特征2:中国企业的ESG具有一些独特内容。
在ESG领域,国内外关注的侧重点存在显著差异。国外的ESG更多强调环保、族群多元化、性别平衡以及弱势群体关怀等方面。然而,在中国,ESG的核心往往与政府的政策和国家战略紧密结合,尤其是治理(G)中的党建内容,以及社会(S)中的扶贫和乡村振兴成为企业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西方ESG理念中,治理(G)是相对内向的、隐性的。然而,在中国的ESG实践中,G不仅不是空洞的,有时反而是最具实质性内容的。党建作为企业治理的核心部分,已经成为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事实上,企业在党建方面的投入和成效,直接关系到其社会责任的表现。例如,某个机构通过分析58家披露了2023年度ESG相关报告的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的情况发现,在党组织建设方面,有96.55%的公司都建立了完善的党组织制度,具有民主评议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等,有3.45%的公司的党组织制度不够完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在党组织活动方面,有74.14%的公司的党组织能够积极开展“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党史党建参观实践等党组织活动,党组织活动很丰富,有25.86%的公司的党组织按要求开展党组织活动,符合党建要求。所有公司均能做到积极发展积极分子、开展党员教育、发展新党员,有新转正的党员。在廉洁建设方面,所有公司的党组织均能做到注重党风廉政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党建人才的稀缺性也反映了这一趋势。以中国人民大学的中共党史专业为例,其毕业生就业前景极佳,甚至供不应求。在社会责任(S)方面,中国的ESG实践也与国外有所不同。除了传统的多元化、弱势群体关怀等指标外,中国企业更注重参与国家战略项目,如扶贫和乡村振兴。例如,“万企进万村”计划就是典型的中国式ESG实践。在政府动员下,全国众多企业积极参与乡村扶贫工作。
特征3:中小企业置身事外,ESG是大企业的事情。
在中国,中小企业在ESG方面的认知和实践相较于大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异。许多中小企业认为ESG是大企业的专属领域,与自身无关。例如,我曾与一家小企业的老板讨论ESG问题。在他看来,ESG是费钱以及不切实际的事情,并且认为这是大企业的“专利”,与小公司无关。这种认知偏差可能源于两个原因:一是中小企业对ESG的需求理解不足,二是ESG的推广方式存在问题。这就使得许多中小企业认为ESG是“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即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ESG是一种额外的负担。然而,按照西方学者的理论,如《蛋糕经济学》(Edmans,2020)所强调的,ESG实际上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挑战,尤其是在困难时期,ESG可以成为企业共渡难关的重要工具。因而,越是处于困境中的企业,越应该重视ESG。实际上,在中国的实践中,一些企业(例如胖东来)通过将部分利润分享给员工,营造“家文化”,提升员工的情绪价值和工作积极性。这种做法虽然未直接冠以ESG之名,但实际上体现了ESG的核心精神。
特征4:ESG市场不完善,“好人”未必有“好报”。
现有研究支持ESG的假说在于“Doing Well by Doing Good”(好人有好报)。例如,Friede等(2015)总结了,大约90%的研究发现ESG与公司财务绩效(CFP)之间存在非负相关关系。更重要的是,绝大多数研究得出了正向相关的结论。但是,ESG市场的不完善性和行政主导特点可能导致“好人未必有好报”的结果。在中国,ESG的效果就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严伟祥等(2023)发现ESG对大企业和国企并未产生显著的正面效果,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一现象看似矛盾,但实际上可以用中国ESG实践的独特性来解释。在中国,ESG的推行更多是政府驱动而非市场驱动。这种政府驱动的ESG实践模式,使得企业在ESG方面的行为更多是“被动响应”而非“主动选择”。例如,如果地方政府将ESG作为政策要求,企业可能会为了符合政策而采取行动,但这并不一定带来财务上的正向回报。这种模式下,企业在ESG方面的投入往往是为了响应政策要求,而非基于市场机制的自发行为。因此,ESG的财务回报并不明显,甚至可能出现亏损。这也意味着,在中国语境下,一定要去论证ESG和CFP之间的正相关性,或者从财务回报角度为ESG“正名”,可能搞错了方向。
特征5:中国ESG是“直接融资”模式,而非“间接融资”模式。
直接融资模式是指企业直接对标政府管制政策来实施ESG标准,而非在中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实施ESG标准。例如,2024年2月8日,上海、深圳和北京三家交易所同时发布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可持续发展报告》(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上市公司在ESG(环境、社会、公司治理)三个维度上的披露要求。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专门成立社会责任局,将乡村振兴、“双碳”目标和践行ESG理念作为重点任务。国有企业通常会根据国资委的直接指令来实施ESG相关措施,而不是因为某个非政府组织或国际标准的要求。这种模式使得ESG的实践更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推动,而非“自下而上”的市场驱动。这显然不利于ESG市场的完善,也难以让ESG评估成为一个大产业并完善ESG的评估方法。此外,这也不利于中国在制定ESG标准方面争取国际话语权。伴随中国企业“出海”的规模越来越大,这个问题恐怕会越来越严重,但却很少受到学者们的重视。因此,在中国开展ESG研究时,特别是考虑到ESG的测度问题时,必须充分考虑到这种独特的制度背景。
三、政治经济学视角下的ESG研究
下面,我结合我们团队的系列研究以及相关学者的研究,探讨如何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中国企业的ESG。最重要的是,在我们的系列研究中,我们认为ESG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关系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Li et al.,2023)。如果将ESG视为一种以政府为核心的关系契约,那么这种关系契约具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关系契约必须是重复性的,而非一次性的。由于它是重复性的,因此与地方政府领导人的任期、领导人的变更以及晋升因素密切相关。第二,作为关系契约,其内容部分是可证实的,部分是不可证实的。例如,企业参与政府的扶贫项目,不能立即要求政府支付报酬,因为这种行为显得过于功利。政府可能会在未来以其他形式给予补偿,如提供土地资源,但不会立即兑现。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政企之间的关系契约也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可能会产生敲竹杠(hold-up)问题。第三,关系契约主要依赖于自我实施(self-enforcement)。因为契约的部分条款不可证实,所以其有效性取决于利益相关者,尤其是政府和消费者的认可与支持。这种契约无法通过法律诉讼或第三方强制执行。因此,维持现有契约关系的贴现收益与破坏契约关系的收益之间的比较,构成了所谓的自我支持机制。
下面,本文在以政府为核心的关系契约框架下,讨论ESG的影响因素及其效果。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政府管制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个,尤其是在与业绩密切相关的环保管制领域。我们发现,中央环保督察作为最严格的环保督察机制,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市场价值(-1.8%)。然而,ESG评分较高的企业却能够有效缓解这种负面冲击(Fang et al.,2024)。在这里,ESG成为缓冲政府管制的类保险机制。背后的逻辑是,企业若能积极响应政府政策,政府自然不会亏待它们。此外,企业行为可能是为了满足公众需求,从而让公众为其埋单。因此,相关研究也进一步区分了企业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为了迎合政府还是为了满足公众需求。我们发现,在政府干预力度较大的地区,这种缓冲效果更为明显;而在公众环保意识较高(以环保搜索指数衡量)的地区,并未出现类似效果。这再次说明,企业的ESG行为主要是为了取悦政府,而非公众。
第二个关键因素是政策不确定性。前文提到官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便是政策不确定性。政策不确定性不仅影响企业的决策,还使得企业难以预测政策的变化及其执行力度。这种不确定性导致企业不愿意投入资源去维持与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因为这些投入无法在短期内变现。我们的一项研究发现,企业感受到的经济政策不确定性(SEPU)显著降低了企业与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价值,因此降低了企业的CSR参与(Li et al.,2024)。异质性分析表明,SEPU与CSR之间的负向关系在那些更容易受到政府干预的企业(如国有企业和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关于如何度量经济政策不确定性,可以参考聂辉华等(2020)的研究。
第三个关键因素是官员任期。在影响政府政策的诸多因素中,最大的变量就是官员任期。官员任期的长短直接影响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某地级市为例,过去20年间共有10位市长和10市委书记,平均每位官员的任期仅为2年。这种频繁的官员更替现象并非局部性问题,而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官员任期过短导致政策执行缺乏连续性,进而引发政企关系的摩擦和政企伤害。这是当前最值得关注的问题之一,尽管其影响尚未完全显现。此外,官员的谈判能力也是影响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尽管政府在政策制定中表现出一定的竞争性,但政府内部并非铁板一块。海外中国问题专家将这种现象称为“碎片化权威”(fragmented authority)(Lieberthal and Oksenberg,1988)。例如,尽管发改委多次明确限制建设高尔夫球场,但在许多地方仍能看到高尔夫球场的存在。这是因为某些部门(如自然资源部门或文化部门)在具体执行中存在利益博弈,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在各地不同。
除了官员任期和谈判能力,中国企业捐赠行为也受到政治因素的显著影响。戴亦一等(2014)的研究发现,市长或市委书记的更替会显著增加企业的捐赠率。这种捐赠行为并非纯粹的公益行为,而是具有政治动机。企业在官员更替后增加捐赠,往往能够在后续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或政府补贴。无独有偶,Lin等(2015)发现表明当地市长更替时,企业的慈善捐款提高了。这种提高对那些政治关联价值更高的企业,即非国有控股企业、小企业和更腐败地区的企业来说更加明显。企业通过CSR或ESG活动来拉拢政府关系的做法获得了丰厚回报:这些企业收到了更多的政府补贴或者有更高概率获得未来的政府补贴。这表明,企业捐赠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政治策略,旨在通过捐赠行为获取政策红利。
下面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ESG的效果。首先,ESG与共同富裕理念密切相关。当前,收入不平等是中国乃至全球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法国经济学家皮凯蒂基于过去约三百年的收入数据研究发现,世界各国国内的贫富差距总体上呈扩大趋势(Piketty,2014)。实际上,ESG与共同富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共同富裕的目标是追求全体人民的共同繁荣,而ESG的目标是实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最大化(聂辉华等,2022)。然而,在“叙事”方面,当提到共同富裕时,一些企业往往会误解为“打土豪分田地”。因此,不妨换一种方式,告诉企业我们正在推动ESG,毕竟ESG听起来更具现代感和专业性。事实上,中国古代商人一直有乐善好施的传统,这与ESG的理念也是相通的。我们认为,ESG与中国古代商人的传统义利观一脉相承,中国商人自古以来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例如范蠡被认为是有记载的最早慈善家,晚清时期以科举状元身份创办实业的张謇更是捐资助学、抚幼赡老的典范。
我们也探讨了ESG与企业内部共同富裕之间的关系。我们将共同富裕定义为“做大蛋糕”(提高企业营业收入)和“分好蛋糕”(缩小管理层与普通员工收入差距)。我们发现(聂辉华等,2022),ESG确实有助于“做大蛋糕”,但这一效果主要通过社会绩效(S)实现,而非环境绩效(E),因为后者更多是企业的“底线工作”。然而,ESG在“分好蛋糕”方面的作用有限。究其原因,企业实施ESG主要是为了满足政府的底线要求,因此并未带来显著的经济效益。那么,ESG真正能带来什么效益呢?社会绩效(S)能够提升管理者的社会声誉、社会地位以及获得更多资源的选择权。这符合代理理论的观点,即管理者通过ESG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这些效益并未惠及普通员工,反而拉大了管理层和普通员工的收入差距。这正是政府主导型ESG的弊端所在:政府主要关注治理(G),而对社会绩效(S)的干预能力有限。结果是,企业在满足政府要求的同时,管理层获得了更多利益,而普通员工并未从中受益。
四、结论与展望
综上所述,ESG在中国的发展呈现出独特的政府驱动特征,与西方市场驱动的模式存在显著差异。中国的ESG是一种以政府为核心的关系契约实践,更多依赖于政策推动,企业行为往往是为了响应政府要求而非市场或社会的直接需求。政策不确定性、官员任期和谈判能力等因素对ESG的实施效果产生了重要影响。尽管ESG在“做大蛋糕”方面通过社会绩效(S)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分好蛋糕”方面作用有限,仍然有待改进。
未来,ESG可能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竞争策略。例如,过去西方国家曾以人权、环保和气候问题为由设置贸易壁垒,未来是否可能以ESG为由限制不符合ESG标准的企业进入其市场或开展业务?这种可能性难以排除,因为ESG不仅是一个企业战略问题,也是一个涉及政治和国家战略的问题。其次,经济下行压力对ESG实施的影响不可忽视。近年来,我国对ESG的宣传力度有所减弱,甚至美国总统特朗普也开始调整政策,例如重新推动石油开发。这表明ESG的实施受到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显著影响。再次,利益相关者的谈判力分布与ESG内部的冲突效应值得关注。政府在ESG中作为利益相关者之一,其谈判力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消费者)的分布不均衡,这也会影响ESG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略)
理解基层干部的激励和行为,才能更好地理解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欢迎关注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教授聂辉华和《中县干部》作者冯军旗联袂打造的新课《中国基层干部生态图景》。“让年轻人在体制内更好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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