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司法观点49,网购收货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申请退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1、李某等诈骗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2、被告人李某,男,16岁,高中学生。
3、李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利用某电商超市7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多次在某电商超市网购香皂、洗发水、方便面等日用商品,收到商品后上传虚假退货快递单号,骗取某电商超市退回购物款累计8400元。后李某将此犯罪方法先后传授给牛某、黄某、关某、包某等四人均为未成年人高中学生,并收取1200元“传授费用”,后牛某、黄某、关某、包某以此方法各自骗取某电商超市15000元、8900元、6600元、6200元。
4、区检察院认为5名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家属主动退赃,被害方电商超市对他们均已谅解,加上5人均面临高考,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派人定期监督考察和对他们进行心理咨询沟通,安排他们参加志愿服务队、担任禁毒教育和网络安全普法活动主持人、照料空巢老人、探访留守儿童、防沉迷网络游戏培训等活动,2019年12月23日,考验期结束,区检察院对5人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5、司法观点,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网购商品后,虚假退货骗取退货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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