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伪造的发票上千万,被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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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汕X检刑诉〔2025〕XXX号
被告人詹某甲,男,1991年8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910817****,初中文化程度,*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屋**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XX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詹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4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2月14日一次补查重报;2025年3月2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5年4月24日二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底,被告人詹某甲从同案人詹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取一套可以伪造发票的开票软件。
为牟取非法利益,自2020年底开始,被告人詹某甲通过微信、QQ及百度论坛等发布“代开发票”的广告信息招揽客户,客户将所需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购销双方、项目名称等相关开票信息告知被告人詹某甲,后被告人詹某甲使用开票软件生成伪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微信以PDF格式发送给客户,并按票面金额的大小或比例向客户收取费用。
被告人詹某甲自2020年底至被抓获前,在汕头市XX区**街道*路**园**栋**房等地,伪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计3381份,并出售给微信账户“韦某某”、“张某某”、“一某某”、“王某某”、“焊某某”等114人,伪造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1092002.84元,非法获利228132.5元。
经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上述3381份涉案发票进行查验,查验结果均为“查无此票”或“不一致”。
2024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在潮州市饶平县**镇**屋**号传唤被告人詹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詹某甲的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涉案发票委托鉴定的函,涉案发票查验结果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安徽省黄山市“1.0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相关材料,对伪造发票地点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同案人詹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詹某甲的供述;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伪造、出售伪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詹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XX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某
检察官助理 陈某某
2025年5月15日
附件:
- 被告人詹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 案卷材料8册。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税与罚评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有两个量刑档次:一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024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施行。《解释》第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1)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詹某甲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3381份,价税合计金额共计11092002.84元,非法获利228132.5元,无论是票面金额、发票份数、违法所得数额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且詹某甲没有适用减轻处罚的情节,最低也要面临二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解释》施行以前,并没有相关解释和文件明确规定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金额上千万元的,也可能没有认定为情节严重,例如:
绵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路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擅自制造并出售擅自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价税金额共计人民币27009992.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不过,即使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如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然可以争取在二年至三年之间判处刑罚,符合缓刑条件的,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例如: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董某、程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案,该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单独或与他人结伙,伪造并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560份,票面金额共计1100余万元,并获利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程某与他人结伙,出售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180余份,票面金额共计1110万元,获利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程某分别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罪名成立。本案部分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程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均在本院审理期间退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均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程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因此,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依然可以争取缓刑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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