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前,吉林省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2960公顷土地被辽源市未征先占。时至今日,该市未支付分文征地补偿款。
2004年8月5日,辽源市批准将采煤沉陷区2960公顷土地划拨给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建设速生丰产林,绿洲公司随即动工。
2007年9月20日,辽源市确定包括西安区2960公顷在内12320.6公顷土地使用权归绿洲公司所有,使用年限为50年。2008年4月15日,辽源市又向绿洲公司下发关于杨树速生丰产林项目筹资方案批复,再次明确土地使用权归绿洲公司所有,使用年限为50年。
至2011年末,绿洲公司已在2960公顷地块完成所有腾空沉陷区土地平整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平铺黑土7000多亩,整穴黑土植树造林5000多亩。2008年和2010年,绿洲公司在此地块办好6本林权证,土地总面积5157亩。
2011年年底,辽源市在无任何土地征收手续情况下,占用绿洲公司在西安区2960公顷沉陷区土地建设矿山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项目(下称矿山湿地公园)。
直到矿山湿地公园施工人员与绿洲公司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冲突时,绿洲公司才得知,2960公顷已被土地西安区未征先占。后辽源市以“项目土地重叠使用”为由,要求绿洲公司退出项目,给予补偿。绿洲公司“服从发展大局”,停止项目运营。2013年,西安区与绿洲公司签订协议书,后该协议书未履行。
绿洲公司一直要求辽源市依法征地补偿。而该市称,先对公司拟股权转让进行核实,再评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
2016年4月22日,夏中军针对在矿山湿地公园绿洲丰产林项目会议纪要上,关于评估报告“不计算土地使用权价值”之类的做法,再次表达强烈不满。
2017年11月,西安区凭该协议书把夏中军和绿洲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依法解除该协议书,将土地返还西安区。2018年10月10日,辽源市中级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西安区诉讼请求。绿洲公司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5日,吉林省人民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绿洲公司和夏中军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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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最高院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原审及再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
一是2013年西安区与绿洲公司签订协议书所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履行标的是什么未进行查明;径行判决绿洲公司返还土地(面积12320.6公顷)给西安区,并由西安区补偿其投资资金29909484.59元,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二是案涉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及履行的具体情况,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
2020年12月26日,最高法院做出(2020)最高法民再26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重审期间,辽源市西安区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再要求返还土地。2021年9月26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作出(2021)吉0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解除辽源市西安区与辽源市绿洲速生丰产林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签订的“合作开发西安区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村屯、工矿废弃地减少挂钩土地复垦调整利用项目”协议书。
据了解,案涉西安采煤沉陷区土地使用权以及与本案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包括东辽河两岸共12320.6公顷仍为绿洲公司所有,土地使用年限50年。调查发现,法院重审判决生效后已经4年多,绿洲公司2960公顷土地仍然被辽源市占用,至今未支付分文征地补偿款。此事将继续关注。(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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