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农妇杨宝花,因对临沂经开区法院判持羊角锤伤害她老公的孙运省拘役三月不服,认为过轻,在执行环节跑去法院理论,发生口角。她说“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等, 被以“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妨碍刑事诉讼”罚款10万元,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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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经曝光,舆论哗然。9月19日,澎湃新闻首席评论员沈彬撰文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而该院处罚的错处有三点:一、场景不适配,杨宝花是在判决后去理论,而不是庭审环节;二、二选一的罚则被并用;三、罚款上限1000元,却罚了10万元,翻了100倍。
权力任性,肆意妄为,鱼肉百姓,令人发指!
19日,该院公告纠错,承认适用法律错误,撤销罚款并道歉。文友》,我深以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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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开罚单的法官、签发罚单的院长,因滥权行为,造成了严重伤害司法公信的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罪立案追诉标准;纪委监委、检察院介入查究,他们一点都不冤!
正如培根所说:“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是污染了水源。”把国徽、法徽踩在脚底肆意践踏的司法人员,就该给法律摁倒在地好好摩擦。
但我还想替沈彬“补刀”一点。之所以罚款10万元,而不是其他数字,并非无心之失,而是有意为之。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4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18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该院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第四点的法律适用错误,就是“串戏”了。想要罚人款,居然在刑事、民事两个诉讼法之间自由穿梭、切换,择一重者而适用。这也真是没得谁了。
我是怎么知道这法条的呢?因为,2023年12月,我被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罚款2万元,“适用”的就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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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对比杨宝花,还真得千恩万谢南通法院的手下留情呐——只罚款了2万元。
是怎么回事呢?话说:2023年3月,我代理我父亲(现已故)、姑姑,去起诉侵吞遗产款、抚恤金、隐匿房产公证书并独霸房产的严有华。
8月份第二次听证时,这南通港家事法庭的承办法官夏建华,一开场就说了:赶紧出去上班,替社会做贡献,别窝里斗争遗产。我即精准预判了抚恤金分割、遗产不分割的一审裁判结果了;当即按剑在手,搭箭在弦,只等熬过三个月,拿到判决书,就炮打这跑风漏气、未审先判的夏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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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旬,收到判决书,和预判分毫不差。
三个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纠纷案,遗产款判归一人,闻所未闻。
在三方公认不存在赠与,对裁判已构成制约的情况下,夏建华居然敢推定赠与严有华。
我是下午快递出纸质宣战函;凌晨涂鸦个急就章发出去,裂变式、病毒式呈几何级数扩散传播,迅速直奔十万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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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夏建华的分管领导,崇川法院专委钱徐宁约谈我,要求删文。
她指摘我两点,一是认为我说夏建华颟顸愚蠢不识数,是人身攻击;但我自认是实事求是的。
那么,夏建华到底识数不识数嘛!
一审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有这么一段:“严汉书临终卧床期间将现金63000元和其名下的三张存单(本金分别为14462元、15495元、15000元)交给严淑华保管……后严淑华将该资金和存单全部交给严有华保管。其中,严有华于2016年1月15日、1月23日、2月1日分别支取上述存单……在严汉书死后,王连珍生前,严金华、严有华……从前述资金中各分得24000元。2016年1月15日、23日,王连珍合计存入银行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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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需纠正一下:“在严汉书死后、王连珍生前”这句,是夏建华的篡改、杜撰。双方无争议事实,包括严有华9月26日《答辩状》里的自认,都是“严汉书去世前”。另说明两点:严汉书这三存单是农行的;而存6万元,也不是王连珍存,而是严有华代存,存入邮储银行。
那么,若108000元减掉48000元,所剩60000元,截至1月23日,已存邮储银行处置完毕;注意,严汉书农行三存单中,有张可是2月1日支取的;——2月1日的农行取款,怎么可能在1月15日或23日,存进邮储银行呢?
我说夏建华颟顸愚蠢不识数,算账都不会,哪里说错了?
其实,108000元现金,和严汉书名下三存单合计45005元,本是不相干的两笔钱,并列关系。是夏建华玩花样,缩水遗产款,给整成包含关系的一笔总计108000元。但他整得露出马脚来了。他就是主题先行,未审先判的存心故意想方设法不分遗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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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徐宁指摘的另一点,是认为我说夏建华黑箱操作——身为裁判丢掉哨子亲自下场踢足球——帮严有华一脚射门,是在诬陷他。
我又哪里诬陷他了呢?
三场听证,一次开庭,全程都是我在举证,而未见对方一份证据材料。有证据的输给没证据的,动动脚指头,都知道遇到黑箱操作了。
一审结束后,二审开庭前,我去调卷宗,发现夏建华没把严有华首份即5月19日《答辩状》送达给我,其中有他自认——我姑姑长期扶养老人;严有华总计提交过11页13份所谓证据材料,但夏建华不组织质证,就隐匿起来直接采信据以裁判。
其中一份所谓的9人证言说,严汉书、王连珍都他一个人扶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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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严有华其实是个持续讹诈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和崇川区政府及陈桥街办十多年的资深缠访户,签名者中多有些他的缠访搭子,如李长英、陈志祥、已故的郑德泉的老婆陈丽等。并且,我电询了马小琴等三人,均答不知道怎么回事,别不是严有华自己签的。
二审中,我把夏建华这一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提了出来。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也不敢替夏建华背太大、太重的黑锅,在组织质证后,二审判决书里说:“本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均非新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均非新证据,说明严有华一审期间提交过;二审才组织质证,说明一审期间法官隐匿了没组织质证。即二审的南通中院都司法确认了夏建华的黑箱操作瞎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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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尽管如此,南通中院弃守审级监督职责,维持原判。
再后来,我去南通中院调阅严有华讹诈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历史卷宗,提取到字迹样本。
一比对,肉眼即可识别,那9人证言,都这老渣滓自写自画自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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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夏建华颟顸愚蠢不识数,黑箱操作判案子,明明角色是裁判,却亲自下场踢足球,替渣滓无赖一脚射门,都是实事求是的。
但2023年12月,约谈过后不几天,在关联案件严有华独吞房产案听证时,夏建华趁便开我一张2万元罚单。我知道,是他和钱徐宁合计着来的。是院长陆燕红签发的。
我对他没客气,当庭发飙,说要把他法槌扔了。不会判案子,不如退休回家洗洗睡,免得给人民群众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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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交的证据之一,有居委会公章,有社区支书兼主任签字,他不认;渣滓无赖缠访户,偷拿居委会信笺,自写自画自签的伪证,他不经质证照单全收,简直岂有此理!
同时房产案,我要他回避,和他发生口角。但他没个本事和公心,却死皮赖脸还要审案子;我干脆撤了诉。免得他万一再来个推定赠与严有华,把崇川法院给整成崇川红十字会。案涉房产被严有华独占至今,我老子至去世治丧也未能涉足,是在陈桥益明公墓治的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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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就罚单按所谓程序申请复议,南通中院是维持。作出维持裁定的法官,是卢丽。
夏建华、钱徐宁、陆燕红、卢丽,这些个手下留情只罚了我2万,而不是10万的,都是人民的好法官;尤其钱徐宁——全国妇联的“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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