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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农妇”杨某花辱骂法官的事情很火。我山东民风彪悍,我鲁西南更是这样。早些年,农村不同家族间的械斗司空见惯,有些打伤甚至打残打死的,都按民间纠纷调解结案了。近些年,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年轻人多数进了城,农村剩下的净些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邻里纠纷和械斗很少再发生了。
杨某花的案子,从表面看,像是农村械斗的缩略版:比原来规模小一些,没有扩大到整个家族,而仅限于两个家庭之间。据央广网报道,她家因房屋归属纠纷,与同村人孙某省家发生纠纷,斗殴过程中,她丈夫王某来被孙某省打成轻伤二级。
临沂经开区法院判处孙某省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杨某花不服,到经开区法院信访大厅对法官进行了长达十分钟的“实名和当面辱骂”。经开区法院当日对杨某花作出了拘留和罚款决定。杨某花当场就把处罚决定撕碎了。
这事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各种观点呈出不穷。
有的认为该处罚,杨某花素质太差,辱骂十分钟谁能受得了?有的说,处罚超越法律规定。还有的说,应让被辱骂的法官以侮辱罪刑事自诉杨某花。
总的看,这些观点都仅抓住了整个事件的一个环节,没有揪住实质。也正因此,不能为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重演,提供有益借鉴和参考。
比如:素质高低不是评判有理没理的标准。很多时候,素质是束缚手脚的精神枷锁。“你素质高是吧?”“那就专门戳你这条软肋,就仗着这样对你,你也不敢怎么着!”这一点,细心的观众,从官方公布的视频里,就可以看出端倪。
再如:处罚有没有超越法律规定。超不超的对整体解决这个矛盾有多大关系?不处罚,又对下一步的二审形成实质制约,效仿者就会纷至沓来。处罚了,不服气,可能会导致越罚越闹。不仅执行不到位,解决不了旧问题,反而可能滋生新的更大问题。
又如:让法官以侮辱罪去刑事自诉。法官不会诉,诉了只会陷入自证清白和“网络审判”的更大漩涡。
如果沿着这些着眼表皮做法的思路,再深入挖下去,会引发对更多问题的讨论。
比如:王某花在此前的纠纷中到底有没有理?是该把房屋还给孙某省,还是该占着?
比如:发生纠纷时,谁先动的手?哪个打起来更凶猛?如果对方不把她丈夫打成轻伤二级,从而失去反抗能力,她丈夫会把人家打成什么样子?
比如:公安此前为什么没有按聚众斗殴而仅是按故意伤害立案?
再如:法官说上了审委会,审委会是真的“又审又会”,还是仅做做样子、走走形式?审委会的议事规则怎么完善?错案责任如何追究?
…………一个事连着一个事,一个理连着一个理。反倒是越说越多,越来越没有头绪和结论了。
我常说,不具体承办案件,不直接面对矛盾,很难对案情作出清晰判断。我由这个案子想到的,是怎样杜绝类似事件再次上演?杜绝的方式,与我此前的一些观点正好形成印证。我认为,有必要结合这个案子,把此前的观点再重申一遍。
一是,重视被害人的问题。
我此前专门写过,刑诉法修改和刑事诉讼程序要重视被害人的问题。这个道理是很简单的。要用学理说,“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同样作为对犯罪的反制和处罚,“刑事追诉是国家权力,由办案机关主导”。
基于上述观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问题,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序中都重视不够。
有的案子,审判时连被害人都不通知,被害人不知道就判完了,没有说理和表达的机会。有的案子,办案机关连被害人的意见都不问,闷着头闭着眼就把案子判了。就连被害人委托的律师,想阅卷,都还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批准。
学理之所以被称为学理,是学习过程中总结的道理。既然是学习过程的道理,就会脱离实践。
追责权力在办案机关放着,但矛盾在被害人那里摆着。被告人和被害人是矛盾的两个方面,不考虑其中任何一面,矛盾都解决不了。
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忽必烈的哥哥,“胡比咧咧”。不重视被害人,如同不重视被告人一样,势必导致片面和任性。
二是,着眼于实质化解矛盾设计方案。
我去年在海南参加论坛时,曾专门提出,律师和办案机关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都应当着眼于实质化解矛盾考虑问题、设计方案。
同时也提出:“整个中国的法律都是为解决矛盾而设计的,司法程序的运转也是为了解决矛盾的。律师也应当着眼于实质化解矛盾设计方案。”“有这个大的道理管着,才能形成职业共同体的良性互动。”
会后,有学者认为观点太过绝对。拿得准,才敢绝对。而我,在这个问题上,就是这么绝对。
律师是个装B犯聚集的行业。装的再像,演的再真,在法庭上再拿着“公平正义”瞎嚎嚎,他也没敢说过“我是来挑事而不是解决事的吧”?这就证明:即便是对职业装B犯,“解决矛盾、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也是基础性的要求。之所以说是“基础要求”,因为这个要求源自于公众“爱和平不喜争斗”的本能。
在杨某花这个案子中,也是一样。法院应当考虑他们的意见和态度,更应当在追求真相的前提下考虑。
真相呈现,需要她们到庭;表达意见和态度,需要她们到庭;如果确有过错,需要在庭审程序中,让被告与其对质后指出。更重要的是,如果需要说服和训诫,也需要在庭审中通过对质、说理等程序不断软化。而不是一判了之。
这样,才有利于从根上化解矛盾。
三是,扩大被害人的范围。
现在我不怎么参加学术活动了。
记得去年参加了一次,足足恶心了我一整年的时间。
“袭警罪、拒执罪有没有被害人?”“要说有被害人,我就要批评你们了。”“看看这些犯罪的客体和法益是什么?”
学者这么说。
在这些观点的主导下,袭警案、拒执案,被袭的警察,被欠债的债主,连参加庭审的资格都没有,连被送达法律文书的权利都没有,连通过检察院抗诉的机会都没有。
由此导致,对袭警罪,判轻了,警察有理没地方讲,忌恨法院;判重了,老百姓说官官相护,辱骂法官。总之,就是一个各方都不满意,胜败皆不服。
也因此导致,拒执罪中被欠钱的债主,经过民事诉讼、申请执行、转公安侦查,再经历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后,发现“玩了个寂寞”。把人得罪一大圈,钱是彻底拿不到。总之,还是一个各方都不满意,胜败皆访。
“任何犯罪都有被害人,只是有些是显性的、具体的,有些是隐形的、抽象的。”“办好事有人受益,办坏事有人受害。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犯罪肯定是坏事,怎么可能没有被害人呢?”
这是我说的。又被学者私下议论为绝对。
我是很绝对,因为我拿得准。
扩大被害人的认定范围,让他们说话,有理的听着,没理的当庭驳斥。这本身该是审判中辩法析理的题中之义。
哦,要用学理的话说,这叫“兼听则明”。兼听不仅要听检察院的、听律师的、听被告人的,也要听听被害人。更要在这个“兼听”的过程中,让他们“都说”。他们都说透了,理就自然也就清楚了。更重要的是,“都说”更是相互驳斥和相互教育,免得把责任全揽到法院自己身上。最后落个“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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