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公众号:海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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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近日,有多人咨询出口两用物项,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出口同一种货物被鉴定为两用物项,为什么有时海关做行政处罚,有时却刑事立案?
单看事实都是无证出口两用物项,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有主观故意。现在举前几年一个案例,就可以说明此问题。
有一家企业进口库存电池,被海关查验送检鉴定为固体废物;海关责令企业将涉案电池退运出境,拟对企业行政处罚。某日通知企业负责人前去签收《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知为何,当时办案人员要求查看该负责人的手机,一查微信发现:该企业已将退运出境涉案电池换个公司名、换个口岸、换个品名申报进口了。当即,该负责人以涉嫌走私废物罪被刑事拘留,送当地看守所羁押。
同一批电池,为何两次进口作不同处理?
第一次进口,企业在主观上没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故意,定性为违规。
第二次进口,企业走私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故定性为走私犯罪。
现实中,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存在伪报品名、伪报参数等逃避海关监管(逃证)的行为,都可能推定为存在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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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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