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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离不开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毫无疑问,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影响最深的,莫过于儒家文化。儒家文化的精髓和核心,不外乎仁、义、礼、智、信和中庸。法官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重要担承者,当从中汲取养分并赋予时代内涵。
仅就仁本身在儒家文化中的含义及时代意义而言,内涵与外延不乏多种解读、探讨,用汗牛充栋比喻决不为过。现代中国的法官与传统的人,其间自亦有必然的关联。一篇小文,无非基于自身认知撷取一枝半叶,算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尽绵薄心力而已。
仁者爱人。
法官当作仁者。
法官作为普通人的仁,或者可类比为现代社会作为一般公民的道德品质。作为一种道德评判,古代、现代,放置在同一时代并无二致。但现代的法官时常说,法官不是官。之所以这样讲,一是基于相较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公务员群体;另一是基于相较于领导干部。可认真思考后,感觉此说只不过是法官的过谦。本质上讲,只要行使公权力,就是“官”。
只不过法官主责在于裁断是非,且多被动启动。由此可以说,法官是适用法律的“官”,是司法而非执法。可中国人又常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于是,天理、国法、人情便成为法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过程中时常面对且无法回避的问题。直至今天,仍然是法学界、社会学界、司法实务界“永恒的话题”。当然,法官要做仁者,要爱人,自身必须首先具备高尚的道德操守,成为道德楷模。关于此,好像可以用古今中外、概莫如此这一比较绝对的断言作肯定性回答。
要求法官爱人,会令某些法官有些手足无措。试想,法官是裁断是非的职业,进入法官职责视野范围之人,大多存在一方为是、一方为非或是是非非纠缠交错的情形。难道,法官可以不分是非的都把自己的“爱”给予他人吗。特别是一些作案手段残忍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恨尚不足,哪里会生爱意。对此,想到2025年8月去世的美国“网红最仁慈”法官弗兰克·卡普里奥,同情心和仁慈是其成为网红法官的根本所在。
从各类媒体我们可以了解到,其同情心和仁慈之所以被高度赞颂,乃在于其同情的对象多系法治社会情势下的违法乃至犯罪分子,或系世俗眼光中我们认为并不值得同情的人。犹如我们常说,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如果抱着这种残缺的理念或者说出发点待人、看人,世上必无值得同情之人。
毕竟,世上并不存在完人、圣人,每个人都可能存在令他人“痛恨”的缺点。何况,因纠纷进入诉讼之后法官办案查明案情的需要,违法一方,或即便胜诉的当事人,纠纷产生过程中的人性弱点、不堪的行为会暴露出来并被法官了解到、观察到。假若法官动辄“愤世嫉俗”,很可能便认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无一值得爱。犹如法官被闹访、缠访或辱骂之后非常过激的发泄:当事人没一个好东西。
儒家的“仁”包含一项其重要的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民法院要求法官:如我在诉。深度思考,其本质完全一致。这不是高标准、严要求,而是底线。对普罗大众尚如此,于法官,若不能坚守,实在难以令人信服。何况,当事人在一败再败之后,也会激情抱怨:没一个法官是好东西。
再者,对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法官作此要求,与儒家由对个人品行要求的“仁”,上升到治国理政的“仁政”,一定程度上亦有契合之处。
儒家文化的仁爱思想,从诞生之日起,并非均被其他诸子百家认可。种种机缘,儒家文化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之一,以致儒学被认为不是宗教的宗教。现代中国,我们倡导以人民为中心,应当说,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官办案,自然当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根本。
纷争之中,哪些是当事人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官利用专业知识作出专业的判断。爱,并不意味着是非对错不分,更不是和稀泥。只是,现实之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并不仅仅在于法律效果,还需追求社会效果。情理法交融的状态下,多取决于法官对人情世事的理解、感悟。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官确有一颗真诚的、滚烫的仁爱之心,相信会被万千普通公民感受到。
或许,只因仁爱,你便是下一个网红法官。
作者:刘振厚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校对:邓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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