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
案例1孙天聪代收121本淫秽书刊被缉私局刑事立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了逃避公安部门查处,台湾人陈某明(另案处理)从台湾将淫秽书刊统一邮寄给孙天聪,由孙天聪帮忙代收后,按照陈某明提供的国内买家名单,再通过国内快递分发寄送给全国各地的客户。2018年8月29日,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在对一件由台湾寄往海南省三亚市编号为“FT006******TW”的邮件进行X光机检查时,查获邮件内装有书刊《坠入地狱》120本、《FETISH》1本和动漫画像制品2件。同年9月6日上午,孙天聪持身份证件到海南省三亚市邮政局邮政速递揽投站签收邮件后,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20本《坠入地狱》、1本《FETISH》均为淫秽书刊。
检察院认为,孙天聪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天聪不起诉。(涉案人员系化名)
案例2石景朗通过代购从日本“骏河屋”网店购买100册的淫秽杂志及光盘被海关查获并刑事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2016年6月,石景朗在日本一家名为“骏河屋”的网站上购买了100册的淫秽杂志及随附光盘,并计划通过一个名为“玛莎多拉”的第三方代购网站邮寄入境。因邮寄入境该100册淫秽杂志及随附光盘的运费超出预期,石景朗与“玛莎多拉”网站客服商量进行拆分,最后实际支付购买了52册淫秽杂志及随附光盘。在邮寄入境途中,为了赚取利润补贴运费及成本,石景朗在多个QQ群进行宣传,企图将其购买的部分淫秽杂志及随附光盘加价推销。后该装有52张淫秽光盘及52册淫秽杂志的包裹被福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获。
检察院认为,石景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数额不大,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景朗不起诉。(涉案人员系化名)
走私刑事辩护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走私淫秽物品罪在主观上必须是以牟利与传播之目的,上述两个案例都有客观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有此目的。如果行为人之目的纯系“个人自用”不用于“牟利”或“传播”,则不构成该罪,但海关仍将涉案书籍作为“违禁品”予以没收。
2、走私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笔者将其表格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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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述两案例,系走私淫秽动漫及书刊、光盘,案例1合计121册,案例2合计104册(张),刚刚达到起刑点100册。案例1犯罪嫌疑人系从犯,案例2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两人都认罪认罚,故检察院作出“罪轻不诉”。
4、总体而言走私淫秽物品罪在我国属于重罪,近年因走私淫秽动漫书刊超过1000册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并不少见。争议焦点常常在涉案数量、鉴定意见、主从犯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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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律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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