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周某向公司请婚假10天,假期自2022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22日,请假理由为:婚期将至,特此申请休假离京。2022年9月7日晚,周某的请假申请被拒绝。
同日晚上23:44,周某再次提交请假申请,请事假16小时,自2022年9月8日8:30至2022年9月9日18:00,请假事由为本人婚期将至(9月13日)。同时,周某还申请婚假8天,自2022年9月13日至9月22日。
2022年9月8日9:49,周某的请假申请被拒,要求周某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周某自2022年9月8日离京回广西贺州,2022年9月13日办理婚礼,2022年9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
2022年9月9日、9月13日、9月14日、9月16日,公司向周某发出到岗通知书,要求周某立即到岗工作,否则将视为旷工。
2022年9月22日,公司向周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周某自9月8日起在未履行通过任何请假手续的情况下,连续旷工超过3天,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返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周某主张公司应向其支付2022年9月8日至9月22日的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审判决
休假权是劳动者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利,婚假是劳动者在结婚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也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请假的审批管理,属于用人单位通过建立规章制度,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在用工管理权与休息休假权之间的衡平需要考虑合法性、正当性、紧迫性等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日。
周某签字的员工手册中亦对婚假的条件和流程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周某补充提交材料证明其符合申请婚假的条件并无不当,实际上周某在申请休婚假前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另,周某主张需回家举行婚礼、举办婚宴,但该情况难以认定为具有必须性和紧迫性,应在符合休假条件和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休假。
据此,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法院对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鉴于周某2022年9月19日已经登记结婚,2022年9月19日至9月22日周某在婚假期间,公司应向支付该期间工资。
上诉情况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
1、请休婚假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首先,婚假是国家为职工办理结婚事宜所设定的假期,其请休婚假返乡办理结婚登记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婚假用途使用假期,完全正当。
其次,其与配偶户籍均在广西昭平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与配偶必须返回户籍所在地才能办理结婚登记和领取结婚证,故其确需先请假返乡,后进行登记。
2、一审判决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作为“婚假”制度以及请休婚假条件的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首先,婚假是由国家层面的文件作出的规定,其依据是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而《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也明确,是“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时长的规定。
其次,如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的立法意图理解为应先进行登记后才能请休婚假,那么对于外地在京务工人员而言,将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冲突,形成不请休婚假无法返乡进行结婚登记,不进行结婚登记又无法请休婚假的死循环。
最后,婚假作为国家统一的制度,《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已经明确了其请休条件即为“职工结婚”。《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为地方法规,如果对此进行修改,不仅超出地方立法权限,也会导致婚假制度执行的不统一。
因此,《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不能改变请休婚假的条件。且其所规定的增加婚假时长的请休条件,也应当与请休婚假的条件一致。
二审判决
鉴于婚假的休假主体系依法进行结婚登记的夫妻,公司要求周某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并无不当,周某在未得到公司批准婚假的情况下,依然坚持离京休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妥,一审法院未支持周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遂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谈点看法
说点笔者的看法:
第一,享受婚假应当以登记结婚为前提,这点当无疑义,在登记结婚之前,为了办理登记手续而请的假,属于事假。
第二,公司有权不批事假吗?这里会涉及公司用工管理自主权与员工休假权的冲突,因此,应当在二者之间取得平衡。可问题是,如何平衡呢?
本案中,一审法院给出了考量的因素,即需要考虑合法性、正当性、紧迫性等。那么,周某请假领证、办婚礼(婚宴),是否满足以上“三性”的要求呢?在本案中,法院给出了否定性的回答,认为周某回家举行婚礼、举办婚宴难以认定为具有必须性和紧迫性。
这个观点,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主要理由是:按照生活经验,婚礼(婚宴)时间是既定的,是精挑细选的吉日,通常是难以变更的,因此,周某请事假举行婚礼、领证结婚是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紧迫性要求的。
即便如此,法院最终的判决仍然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周某请事假的时间是2022年9月8日至9月9日,而从2022年9月13日之后,周某请的是婚假,但周某领证结婚的时间是2022年9月19日,因此,在2022年9月19日前,周某是不符合休婚假的条件的。
一点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员工请假是为了筹备婚礼、为了领证结婚,可以处理得更人性化一点。
用人单位不妨先将其按婚假对待,只要员工能够提供婚礼请柬、酒店预定证明等相关文件,可以允许员工提前请婚假,待领证之后,再提供结婚证。
当然,提前休掉的婚假天数,在领证结婚之后是可以扣除的。
案例索引:(2023)京02民终1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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