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1日)下午,杉杉集团第三次债权人会议正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主要议题正是讨论市场广泛关注的以新扬子为首的联合体(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厦门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杉杉集团的重整方案。
但在这个重要时刻,却节外生枝。
一家名叫赛迈科的公司却以原联合体中选投资人身份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重整方案无效的诉讼。
这是不是会让杉杉集团重整方案再起波澜呢?
PART 01从“突围入围”到“突然出局”,赛迈科控诉“借资质后被弃”
据市值哥了解,就在会议前的几天,这份诉讼通知就在多个债权人和投资方中间传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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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赛迈科是专注于特种石墨材料及碳基复合材料研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覆盖核电、半导体、光伏等领域。
市值哥获得的一份该公司“致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及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及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的信函中,提到了该公司对新扬子为首的联合体对杉杉集团的重整方案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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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份资料中,赛迈科提出在两轮遴选中标后,一直没有收到管理人及新扬子贸易有限公司的关于重组计划及《重组投资协议》的协商沟通,直到最后看到衫衫股份的公告,才知道自己在重整投资人名单中消失了。
在赛迈科看来,其在联合体中的作用非常关键。
在前述材料中,赛迈科特别指出“管理人于 2025 年6月9日发布的《关于意向投资人招募的公告》,明确要求“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我司深耕特种石墨材料领域,是唯一与杉杉股份存在业务协同优势的联合体成员。新扬子商贸主营船舶经营,既不熟悉新能源行业,也缺乏该领域产业资源,故联合体对杉杉股份前期产业尽调、未来发展前景判断及产业规划等方面,主要依赖于我司。联合体从两轮竞标中胜出,除价格优势,我司的产业协同优势亦是关键。”
而在上交所公布的杉杉集团《关于意向投资人招募的公告》中,关于意向投资人报名条件中,也明确了提到“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的内容。同时也对杉杉集团的一类资产杉杉股份的业务做了说明,提到杉杉股份是国内第一家从事锂离子电池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研发、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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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市值哥还获得一份6月20日发布的内部文件《衫衫集团有限公司和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案投资招募进展情况公告》。该文件显示,当时初步入围的意向投资者中,第三位联合体为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体。
然而到9月30日遴选出的最终重整投资人,却没有了赛迈科,而变成了江苏新扬子商贸有限公司、江苏新扬船投资有限公司、厦门 TCL科技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四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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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赛迈科方面指出:“作为联合体成员共同提交的两轮《重整投资方案》均明确约定:‘经联合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决策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进入及退出’。管理人及新扬子商贸在明知该约定情况下,未经我司同意,擅自调整重整投资方案,并将我司排除在《重整投资协议》签约主体之外,违反了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约定。”
与此同时,这段时间,杉杉股份股票价格飙升,2025年9月最高价格曾达 15.65 元/股,远超联合体投资的二轮投标价格 11 元/股,重整投资人将获巨额利益。
“故管理人与新扬子商贸将我司被排除在签约主体之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司按投标方案参与缔约并获得收益的权利。前述恶意造成我司损失的行为应为无效。”赛迈科方面进一步地提出异议。
赛迈科在诉讼中还强调自身的产业配合度,而被踢出联合体的行为,是违反联合体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同时也损害了其他16家落选意向投资人的公平参与权。
对于这次诉讼,赛迈科将新扬子商贸、东方资管深圳公司及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等列为被告,试图阻止重整方案的审议。
PART 02重整方案是否还需厘清,多方沉默待解悬念
市值哥捋了一下已经公告确认的四家公司,也发现了一些可能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情况。
首先是“民营船王”任元林旗下的新扬子商贸,根据《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显示,其主要是扬子江金控旗下的投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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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就是新扬船投资,也是一家投资公司,这家公司就有点意思,实控人为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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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小飞和任元林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以往有多次相互的合作,市值哥随便搜一艘,就看到了不少,比如这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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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到新扬船投资,根据公开数据,新扬船投资2022年做了一次法人变更,由任元林,改为了单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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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这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江阴新扬船企业管理中心,市值哥发现合伙人名单中,有不少与扬子江船业集团的公司领导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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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扬船投资与新扬子商贸的实控人任元林会不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毕竟《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明确指出了双方是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这点是不是需要相关方厘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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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出,第三家和第四家,一家是TCL产投,主要是充实投资管理的公司,一家是东方资产深圳分公司,以处置不良资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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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捋,发现四家重整投资人都为投资管理为主,如何体现和匹配“投资人应具备杉杉集团、宁波朋泽和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或许后续还有其他团队的进入?
截至最后发稿,杉杉集团管理人及新联合体也未就成员变更原因、筛选决策依据等关键问题公开回应。
而赛迈科还在等待法院的立案审核。
这样来看,700亿杉杉重整案依旧还有一连串的疑问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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