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
关于责令被执行人
限期交付车辆的公告
—— 第一期 ——
为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依法打击失信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布本公告。
一、责令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名下已被邻水县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详见责令交付车辆清单)主动交付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处置,或与执行法官联系交付至指定停车场所。
二、确有正当理由无法交付车辆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邻水县人民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提交相应证据。
三、逾期未交付车辆,且未书面报告或虚假报告无法移交理由的,邻水县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
四、如有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转移资产等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的,邻水县人民法院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在公告期内及时交付车辆并主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的,邻水县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等惩戒措施。对先前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可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理。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积极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及其他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将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特此公告。
邻水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责令交付车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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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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