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刑事辩护的路上,我从未想过,有一天会因为办案“太卖命”会成为原罪。他们叫我“讼棍”。这个词,像一根冰冷的刺,扎进我职业信仰的脊梁。而这一切,仅仅因为我选择为一个我认为无罪的案件,付出了一名律师所能付出的全部。
一、一份令我心碎的判决,和一个“预防性”的警告
张丛上涉嫌“恶势力犯罪”、诈骗、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一审是桂林资源县法院,我是全案做的无罪辩护,该案于2023年10月27日出判决,在宣告判决前一天晚上,资源法院通过北京有关部门给我打电话,让我在判决出来后不要对判决一事写文章。
张丛上案,一审判了17年,他母亲被判12年。2023年10月27日宣判那天,我正在山西开庭。当事人家属发来信息,短短几行字,像一记重锤砸在心上,我强撑着开完庭,回到酒店,关上门,我崩溃地放声大哭,我的哭声震天动地,不知情的还以为我家谁死了。当时,我哭了足足有一个小时,哭累了我就给一个朋友打电话,问朋友当地哪里有18楼,我要跳楼,朋友说:“要跳去资源跳,别在我们这儿跳”。
更讽刺的是,资源法院因为“怕”我,怕我写文章批评他们的判决,竟然抢先一步,对我进行了“预防性投诉”。我还没开口,他们已举起了封口的大棒。那一刻我明白,这个案子,我杠上了。
后面我才发现,当我跟一件事情杠上时有多可怕。
二、一百万字质证意见:一个“变态”律师的执着
2023年10月27日出判决那天,张丛上就明确不服一审资源法院的判决要上诉,并且在上诉期内向桂林中院提交了上诉状,同时资源县检察院觉得资源法院判得太轻提起了抗诉。
该案于2024年6月13日在桂林中院开庭,开到7月底休庭,本来桂林中院定于9月重新开庭的,可后面因为我当庭提交了一份申请,法官当庭宣布休庭,没想到这次庭一休就是一年多,直到2025年8月13日才再次开庭,开到9月份,桂林中院又休庭了一个多月。
在桂林中院休庭的时间里,我做了一件很变态的事情,鉴于张丛上这个案件定罪的主要依据是所谓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的家属证言以及作为张丛上涉套路贷诈骗案的系列被害人互相作证的证言,因为我把这些散落在一百多本案卷的笔录全部整理了出来,我把每个被害人前后矛盾的多次笔录、不同证人之间的证言冲突、同案被告人从坚称无罪到突然认罪的供述等全部拎出来,进行横向、纵向的交叉比对。
我还从逻辑学、人类记忆规律去论证其荒谬,一位七十多岁的老人,如何能对七八年前的某次对话细节记得一清二楚?我自认记忆力超群,别说七、八年前了,一个月前说过的话都已模糊。
整个弄下来,我居然整了一百多万字的质证意见,这个工作量非常大,那段时间我几乎是一天只吃一顿饭,每天工作到凌晨二、三点,早上八点准时起床,因为每天盯着电脑,近视度数加深了至少有二百度。
我在整理笔录时,是拿着二百万倍的显微镜在寻找证据里存在的问题,终于,在庞杂无章的笔录里,居然被我发现有两份笔录一审开庭时公诉人没有举证,而判决书作为定案的证据!当时我的心情就如葛朗台发现一堆闪闪发光的金子般扑上去,我都觉得自己太牛逼了啊,容我先自己给自己跪下膜拜一下。试问,会有哪个死变态会在那些又乱又杂的笔录里发现被害人的陈述公诉人没有举证,而判决书却用到了啊,比如在诈骗蒋某某的事实里,一审判决认定蒋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1.425万元、微信转账9.4813万元给张丛上支付利息”的关键事实,唯一出处是在蒋某在2022年10月29日的笔录,然而,公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出示该份证据,导致辩护人与被告人未有机会对该笔录进行质证,还有被害人文某的一份笔录公诉人也没有举证。一审资源法院此举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及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关于“证据未经当庭质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强制性规定,这是对被告人张丛上及其辩护人基本诉讼权利的粗暴剥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依法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三、法庭上的哭声与被掐断的辩护
在对一审判决发表质证的环节,合议庭让后面的律师与当事人先发表,然后他们可以不用来了,被告人也不用到法庭,所以有几天庭上就我一个律师在发言。
这里让我插一下,在8月13日上午开庭时,张丛上因为发言的问题与合议庭发生了冲突,后面合议庭就宣布对张丛上的处罚决定就是把张丛上安排到桂林市第一看守所的视频室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庭审,随后张丛上的母亲张力丹也被安排到桂林第二看守所的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而这种庭审方式,当事人张丛上与他母亲张力丹以及辩护人是不同意的,都当庭表示了强烈抗议。桂林中院在当事人和辩护人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强制采用在线视频方式参加庭审,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这种对程序正义的公然蔑视,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开始,我几乎每天都抗议这件事情,可无论我怎么抗议都没用。
好了,插话结束,回到正题。
轮到我发表质证意见时,因为合议认为我的质证意见太多,频繁打断发言,法官说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能读法律规定,不能读笔录,为此我还被气哭了两次,第二次我是一边哭一边发表质证意见的。
后面导致我有心理阴影了,很害怕法官打断我,制止我,因此我象一只赶着投胎的惊弓之鸟,不断地缩短、删减我那花了无数心血与精力写出来的质证意见。
这个案件,除了准备了一百万字的质证意见外,我就判决书认定的张丛上涉28起的犯罪事实,一一写了辩护意见,一个犯罪事实就是一份辩护意见,共计上十万字。
到了辩论环节,合议庭的三个法官就给了打预防针,让我少说。
第一轮辩论时,合议庭认为张丛上废话太多,就强行不让他发表意见了(把张丛上安排在视频室庭审最大的好处是不想让他说话就把话筒关掉,张丛上一点办法都没有,有一次都崩溃得哭起来了),因此等于张丛上就没怎么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第二轮辩论,合议庭只给了张丛上一个小时的辩论时间,看张丛上准备的材料,至少得一个星期,唉,这就是张丛上的命吧。
我在庭前向桂林中院提交了多份调取证据的申请(张丛上也提交了上百份申请),哪怕是一份也行,没想到桂林中院休庭了一年多也没调取,特别是张丛上在庭上反复提到,他被资源公安扣押的一部手机上有他与本案所谓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那些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他无罪,他一直申请法院调取,可法院一直都拒绝调取。
因此,第二轮轮到我发言时,我准备了三点补充意见,第一点就是张丛上反复提到的被资源公安扣押的这部手机,我还读了《刑诉法》的规定,可我还没读完,审判长就打断我不让我说下去了,我抗议也不行,导致我后面的辩护意见也不能在庭上发表了,于是我愤然道:“既然不让我在庭上说,我就在网上进行庭外辩护。”审判长立即回应:“北京司法局已在调查我。”
四、被掐断的辩护意见与荒谬的指控逻辑
下面是审判长阻止我发表的辩护意见。
第一点辩护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张丛上等人构成诈骗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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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明确:经查,在案证据证实,本案确实存在部分被害人对于张丛上收取“砍头息”导致实际支付的本金低于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数额,对于“以贷还贷”“借新还旧”的虚假借条并未实际支付借款,等情况是明知的。但是案发前这些被害人仅仅认为张丛上向其出借的是高利贷,均认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即使在诉讼中提出的抗辩意见也是为了证明自己归还了利息或者张丛上支付本金比借条、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低,仍然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范畴。
一审判决在认定张丛上等人构成诈骗罪的逻辑推理中,存在一个无法自圆其说的根本性矛盾:其事实认定部分已经自行否定了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却依然作出了有罪判决这严重违反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1)一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已彻底否定了“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这一关键要件
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容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其经典构成模式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 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 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 行为人取得财产 → 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在这一链条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是连接行为人欺骗行为与财产处分行为的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没有这个环节,无法认定构成诈骗罪。
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定罪结论自相矛盾。
判决书原文明确承认:“本案确实存在部分被害人对于张丛上收取‘砍头息’……等情况是明知的”,并且“案发前这些被害人仅仅认为张丛上向其出借的是高利贷,均认为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
判决书这段认定是决定性的。它清晰地表明,在借款发生时以及整个债务存续期间,所谓的“被害人”对于交易的本质——这是一笔包含“砍头息”、“高利息”等有着完全清醒和正确的认知。他们明知实际到手本金是多少,明知“借新还旧”是为了结清旧债。
既然“被害人”对借款的核心事实(本金、利息、续借性质)是“明知”的,那么他们就没有陷入任何“错误认识”。他们的借款和还款行为,是基于对交易风险的自愿接受和自主决策,而非基于被欺骗所产生的错误判断。一审判决在事实层面已经摧毁了诈骗罪成立的基石。
(2) 一审判决为弥补逻辑漏洞而进行的“偷换概念”与“因果颠倒”
面对上述无法调和的矛盾,一审判决采取了一种“偷换概念”的策略,试图重新构建一个虚假的“错误认识”。
因此,一审判决虚构了一个不存在的“更高层级的错误认识”。
判决书声称,被害人虽然知晓高利贷细节,但对张丛上“利用‘阴阳合同’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整个‘套路’并不明知”,因此属于“陷入错误认识”。
但是,诈骗罪所要求的“错误认识”,必须是与财产处分行为直接相关的核心事实认识错误,本案中,被害人对此等核心事实并无错误认识。判决书将“错误认识”偷换为对行为人事后主观意图或长期商业模式的不知情,这完全超出了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范畴。
刑法评价的是行为发生时的主观状态。借款人在借款时,其处罚依据是基于对当下这笔交易条件的认知。不能因为行为人事后提起了诉讼(行使其合法权利),就倒推认定借款人在数月甚至数年前借款时“陷入了错误认识”。这是一种典型的客观归罪和因果颠倒。
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几乎所有高利贷的出借人,只要其后续通过诉讼维权,都可以被认定为“隐瞒了通过诉讼非法占有财产的真相”,从而构成诈骗。这将会导致民事借贷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彻底模糊,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公然违反。
(3)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与客观行为相矛盾
“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凭空推定。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收取高息、甚至存在不规范操作,其目的通常是获取利润,这与“非法占有”对方固有财产的目的有本质区别。
本案存在真实的资金交付,债务关系基于双方自愿,张丛上通过诉讼主张债权,正是为了实现其合同项下的权利,这反而印证了其目的是“实现债权”而非“非法占有无依据的财产”。
一审判决将“提起民事诉讼”这一合法维权行为,直接认定为“套路”和“非法占有”的手段,是对公民诉讼权利的污名化和对法律程序的严重歪曲。
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犯下了根本性的错误。它首先在事实查明阶段,客观地、准确地描述了本案属于“双方均明知的高利贷纠纷”这一本质。然而,在判决理由部分,它却主观地、强行地将这一事实塞进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为此不惜偷换“错误认识”的概念、颠倒因果关系,最终得出了一个与自身认定的事实相矛盾的荒谬结论。
因此,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关于被害人对于张丛上收取“砍头息”“以贷还贷”“借新还旧”“高利贷”等的收取是明知的综合评价,恰恰能够证明张丛上等人不构成诈骗罪,本案关于诈骗罪的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第二点辩护意见是: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违背基本逻辑,其指控立场已完全背离客观公正义务。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欧阳某某、蒋某、姚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等被害人在向张丛上借款时已经负债累累,系失信被执行人,这是一个以欧阳某某为首的由失信人员组成的、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骗贷共同体”,他们通过虚构借款用途、隐瞒失信真相,系统性地诈骗了张丛上的巨额资金,这些所谓的被害人互相担保,张丛上的资金,实质是流入了欧阳某某开设的赌场或其个人腰包(欧阳某某因开设赌场已被判刑)。当骗局难以为继时,他们通过组建微信群、统一口径,恶意诬告张丛上实施“套路贷”,企图利用刑事手段实现债务免除。
面对这铁一般的事实,出庭检察官在发表检察意见时,居然说张丛上“喜欢借钱给生活困难、有不良嗜好的人”。
出庭检察员声称张丛上“向生活困难、有不良嗜好的人出借钱”,并试图以此作为推定张丛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行为不当的依据。此论调在事实与逻辑上完全站不住脚,是对正常社会认知与商业规律的公然挑战。该论断与“非法占有目的”根本矛盾,反向证明了张丛上的无罪。
诈骗罪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套路贷”,其核心经济逻辑在于通过设计陷阱,从具备偿付能力的被害人处攫取财物。试问,有哪一个理智的犯罪分子,会像检察官所描述的那样,主动地、持续地将数百万巨款借给一群“生活困难、有不良嗜好”(即明知其无偿还能力)的人?这无异于将黄金投入无底深渊,是任何以牟利为目的的犯罪都不会采取的“自杀式”行为。
实际上张丛上正是因为不知道蒋某、欧阳某某等人将钱用于赌博、吸毒,因为不知道他们已是负债累累的失信被执行人,因为被他们虚构的生意周转等理由和其外在包装所欺骗,才错误地认为他们是可靠的借款人,从而作出了出借资金的决定。检察官的指控,恰恰从反面完美论证了张丛上才是陷入错误认识的一方,是真正的被害人。
可一审判决书明确载明:“经查,该案在案的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张丛上等人以经济实力较好、有房产、有车辆、有工作的人为主要放贷对象;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财产或者有资产的人员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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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明确说明,张丛上的放贷对象,恰恰是检察官口中“生活困难”者的反面——是那些看似有偿还能力的群体。当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欧阳某某、蒋某、姚某某等人实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铁证,彻底戳穿了这些“被害人”虚构的有实力假象后,出庭检察官眼看一审认定的事实无法维持,于是便提出张丛上“喜欢借钱给生活困难、有不良嗜好的人”的观点,而一个极具讽刺的事实是:至今仍欠张丛上三百余万元巨款未还的欧阳某某,在检察官的口中,竟然成了需要被保护的“生活困难”的被害人。而血本无归、蒙冤入狱的张丛上,反倒成了罪犯。这种是非颠倒,莫此为甚!
出庭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因其内在的、无法调和的逻辑矛盾,已经自我证伪。它不仅不能支持有罪判决,反而成为了证明本案乃一起冤案的有力反证。
五、“讼棍”的自白:我只是个不愿放弃的律师
一个二审的刑事案件,整整办了三年,因为想着这个案件开庭时间会很长,所以今年也没接什么案件,可能有人会说你这个案件律师费肯定很高吧,呵呵,对此,我只能苦笑一下,张丛上一家人基本都进去了,个人财产全部被没收,你们认为他家还有钱支付律师费么,办理这个案件纯粹是为了一口气,从案件事实与证据看,我认为该案就是一个无罪的案件,一审资源法院判那么重不让我说还对我进行预防性投诉,凭什么啊。
这个案件开完庭后,感觉自己半条老命快没了,回来后,整整昏睡了三天。
没想到我这样的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抗争精神太强,也因为太投入(朋友们都批评了我办这个案件太投入了),居然被人说是“讼棍”,而且因为办理这个案件,我被办案单位投诉了多次,最后审判长还说北京司法局正在调查我,哈哈,我禁不住仰天狂笑了三声。
爱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我问心无愧,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有人敲门心不惊。
此刻的我,就像一阵漂泊无依的风,
我在这一处和那一处的空气中迷惘,
我不愿伪装自己更不愿昧着良心说假话。
我是这世间匆匆而来又匆匆而去的一阵风!
那么,在多年以后你们是否还记得我曾经来过?
也许,在一场平静的暴风雨中,我将彻底熄灭。
但我问心无愧,因为那美好的仗我已经打过了,当跑的路我已经跑尽了,所信的道我已经守住了。
我可以含笑九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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