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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服饰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进入破产程序。本应按照法定顺序公平清偿债务,却有人动起了歪脑筋——郑某与陈某滨、丁某三人合谋,伪造一张210万元的承兑汇票,捏造借款事实,通过民事诉讼获取法院判决,再以此为依据申报破产债权,企图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分一杯羹"。
当虚假债权混入破产程序,真正的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当司法裁判成为虚假诉讼的"背书",法律的尊严何在?这起案件的审理,给所有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01 一家公司的末路
某服饰公司曾经也是风光一时的企业。
然而,市场竞争激烈,经营管理不善,这家公司的经济状况每况愈下。债务越积越多,资金链断裂,最终走到了破产清算的边缘。
当一家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最重要的事情就是理清债务、公平清偿。
法院会依法拍卖公司的资产,所得款项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职工工资优先,有担保的债权次之,普通债权再次之——这是法律为破产清算设定的公平规则。
然而,有人却不甘心按规则来。
02 一个贪婪的计划
2019年3月,郑某与陈某滨、丁某三人坐在一起,密谋着一个计划。
郑某是某服饰公司的相关人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了如指掌。他知道,公司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一旦资产变现,那些真正的债权人就会来瓜分。
但如果自己能"创造"一笔债权呢?
陈某滨实际控制着某服饰公司,而丁某则能够搞到一些"证据材料"。三人一拍即合,决定捏造一笔虚假债权,趁着破产清算浑水摸鱼。
他们商定的方案是:由郑某假装向陈某滨借款210万元,某服饰公司为这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然后,陈某滨以债权人的身份起诉郑某和某服饰公司,获得法院的胜诉判决。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再去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分得一杯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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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一张虚假的承兑汇票
计划确定后,接下来就是"制作证据"。
丁某负责提供关键的证据材料——一张面额为210万元的承兑汇票。
承兑汇票是一种商业票据,持票人可以凭票到期要求付款。如果能证明陈某滨曾经持有这张汇票,并将其交付给郑某,就可以作为借款交付的证据。
然而,这张汇票是假的。陈某滨从未向郑某借出过210万元,这张汇票只是虚假诉讼的"道具"。
有了这张虚假的承兑汇票,三人的计划进入实施阶段。
04 一场虚假的诉讼
2019年3月18日,陈某滨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起诉状上写着:陈某滨向郑某出借了210万元,郑某至今未能偿还;某服饰公司对这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陈某滨请求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借款本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庭上,郑某作为被告,对陈某滨的诉讼请求几乎没有抗辩,配合地承认了"借款事实"。某服饰公司也没有提出有效的抗辩意见。
在这种原被告"默契配合"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识破其中的猫腻。
2019年5月30日,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郑某偿还陈某滨借款21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人的计划,成功了一半。
05 破产债权的申报
拿到法院的胜诉判决后,陈某滨开始了下一步操作。
他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份民事判决。然而,此时某服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无法再对其进行单独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需要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经过审核确认后,债权人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2020年10月19日,陈某滨持着那份民事判决书,向某服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了210万元的债权。
如果这笔虚假债权被确认,陈某滨将有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获得相应份额。而真正的债权人,将因此少分到一部分财产。
06 露出马脚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陈某滨的债权申报引起了相关人员的注意。破产管理人在审核债权时,对这笔突然冒出来的210万元债权产生了疑问。
这笔借款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资金是如何交付的?为什么之前从未听说过这笔债务?
更关键的是,陈某滨与某服饰公司之间的关系本身就十分复杂,他实际控制着这家公司,怎么可能又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种种疑点,指向了一个可能:这笔债权是假的。
在发觉情况不妙后,陈某滨主动撤回了债权申报,试图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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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自首的抉择
但撤回债权申报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
公安机关已经对这起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立案侦查。三人的所作所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追究。
面对公安机关的传唤,郑某、陈某滨、丁某三人做出了明智的选择——经电话通知后,相继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
投案后,三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预谋策划到伪造汇票,从虚假诉讼到申报债权,整个过程和盘托出。
这为他们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
08 法律的审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陈某滨、丁某经预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在这起共同犯罪中,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但法院同时考虑到以下从轻情节:
三人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三人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陈某滨在被发觉后主动撤回了虚假债权申报,避免了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
09 判决的结果
综合考虑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滨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人虽然被宣告缓刑,无需实际入狱,但虚假诉讼罪的定性,将成为他们终身无法抹去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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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破产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这起案件揭示了破产程序中虚假诉讼的典型模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罪。
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11 对真正债权人的侵害
虚假债权的申报,最直接的受害者是真正的债权人。
破产财产是有限的,而需要清偿的债务往往远超财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每多一笔"债权",真正债权人能够分到的份额就会减少。
试想一下,如果陈某滨的210万元虚假债权被确认,真正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将会下降多少?那些货真价实的供应商、员工、银行,他们的合法权益将被无端侵害。
虚假诉讼,本质上是对他人财产的变相侵占。
12 宽严相济的体现
这起案件的判决,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从"严"的角度看,法院明确认定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三人均被认定为主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体现了依法严惩虚假诉讼犯罪的态度。
从"宽"的角度看,法院考虑到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陈某滨主动撤回了虚假债权申报,对三人依法宣告缓刑。这体现了鼓励犯罪分子及时改过自新、避免造成更严重危害后果的政策考量。
宽严相济,不是一味从宽,也不是一味从严,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到罚当其罪。
13 及时收手的意义
陈某滨主动撤回债权申报这一情节,在量刑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撤回债权申报并不能改变虚假诉讼已经成立的事实,但它表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产生了悔意,主动停止了继续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如果陈某滨没有撤回申报,而是继续坚持虚假债权,那么一旦债权被确认并参与分配,其社会危害性将大大增加,量刑也会相应加重。
这说明,即便已经踏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及时收手、主动止损,仍然可以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14 破产管理人的责任
这起案件也提醒破产管理人在债权审核中应当尽职尽责。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的"守门人",负责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否真实合法。面对可疑的债权申报,破产管理人应当:
仔细核实债权形成的时间、原因和依据。
审查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合同、票据、判决书等。
关注申报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关系,警惕关联交易和内部人虚假债权。
对于疑点较大的债权,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债权确认诉讼。
只有严格把关,才能防止虚假债权混入破产分配程序。
15 司法公正的维护
这起案件的查处,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惩治虚假诉讼的决心。
虚假诉讼之所以危害严重,不仅因为它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更因为它滥用司法资源,玷污了司法裁判的权威。
当法院的判决书成为虚假诉讼者的"工具",当司法程序被恶意利用来达到非法目的,法律的尊严将受到严重损害。
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及时甄别、发现、惩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16 诚信的警钟
郑某、陈某滨、丁某三人的案例,为所有人敲响了诚信的警钟。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利益纠葛和经济困难。但无论处境多么艰难,都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
虚假诉讼看似"聪明",实则愚蠢。精心策划的骗局,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审视。即便一时得逞,也难逃事后追责。
三人虽然获得了缓刑,但这个案底将伴随他们终身,在未来的工作、生活、商业活动中,都可能成为难以跨越的障碍。
法律不相信眼泪,更不相信谎言。唯有诚实守信,才是行走社会的正道。
【素材来源】
本文改编自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郑某等虚假诉讼案。案件涉及被告人捏造借款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判决为依据申报虚假破产债权,三名被告人最终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对涉案人员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文中配图均为示意图,与实际案件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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