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一些案件涉及专业问题需要鉴定,未经鉴定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
比如故意伤害案件,需要对伤情进行鉴定,需要对民事赔偿的项目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一般是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因为是司法机关组织的鉴定,鉴定意见相对而言更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防止一方暗箱操作。
但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民事诉讼只在刑事案件中附带审理,办案机关看重的往往是刑事诉讼的程序及实体结果,而对民事诉讼这个派生产物并不上心。
反映在实践中,会出现一种比较普遍的情况。
即被害人向刑事合议庭申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被拒绝。
常见的拒绝理由是,我们要保证刑事案件程序顺利进行,不能因为你的司法鉴定申请影响刑事诉讼的定罪量刑,建议你单独民事诉讼。
这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性质所带来的问题,刑事案件始终是主导,附民只是派生,往往不会得到重视。
可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目的不是这样的。
设立该制度是希望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通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确保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减少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经济困境,弥补其物质损失。
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赔偿诉讼合并审理,避免分别进行刑事和民事诉讼导致的重复调查、审理,节省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由同一审判组织对刑事和民事问题进行审理,避免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分别处理时可能出现的对同一案件事实认定不一致或裁判结果相互矛盾的情况,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被告人积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作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有助于被告人更好地接受改造,回归社会。同时,通过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减少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恰恰与立法目的相违背,被害人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及时维护。
既然法院不同意被害人的司法鉴定申请,于是实践中便出现了单方委托鉴定的现象,经搜索发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单方委托鉴定的现象并不是个例,而是普遍存在的,有相当大比例的案件均存在这个现象。
被害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单方委托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被害人委托后,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
被害人终于在刑事案件开庭前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索赔证据,寄希望法庭能够采信支持自己的诉请。
判决出来后傻眼了,合议庭认为,因犯罪嫌疑人不认可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驳回了被害人一部分诉求,被害人合理损失得不到赔偿弥补。
本文不谈论高深法律问题,我说简单直白一点。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单方委托鉴定存在不公平不公开等问题,真实性存在瑕疵,不应采信。
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全盘否定,严格审查鉴定机构资质、鉴定程序、鉴定过程等方面符合法律规定,嫌疑人不认可应提出证据或理由,否则应该采信。
拿我办过的案件来看,全部判决均支持单方委托鉴定。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最近终于让我遇到了一个不认可的案件。
合议庭不接受被害人的司法鉴定申请,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又不认可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请问,还要我怎样?
这不就是逼被害人只能去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吗?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意义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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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律所主任,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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