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1012万余元财产,结果法院作出的保全告知书却对价值2.8亿元的财产予以冻结,其中有2亿多元财产属于案外人。
这起被喻为恶意超级超额查封的案件,发生在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该案一审判决案外人无需担责后,案外人再次向永安法院申请解冻,但该案独任审判法官朱荣增却仍然拒绝对案外人的财产予以解冻。
![]()
就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赖文欠、张凸治、天津市恒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481民初字第3133号】,永安法院根据王建军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5)闽0481执保66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人民币1012.4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
结果,永安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居然冻结了被告和案外人价值高达人民币2.8亿元的财产。
![]()
![]()
该院冻结的财产,具体包括财付通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及关联的理财产品。其中,张凸治被冻结人民币707万元、赖文欠85.9万元和1371美元、天津恒隆公司5612元存款及实缴出资5099万元的100%股权、福建三能售电有限公司实缴出资2.1亿元的100%股权、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付赖文欠款项704万元、赖文欠持有的万兴联合(福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
上述被冻结的存款、理财产品、公司股权、保证金和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2.8亿元、1371美元,以及万兴联合公司40%股权。而本案原告王建军申请保全的金额仅为1012.48万元,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已超出申请金额2.7亿元,这还不包括被冻结的美元和公司股权。
![]()
针对该恶意超额查冻,张凸治、赖文欠、天津恒隆公司等人曾多次向独任审判法官朱荣增提交解除超标的查冻申请,但朱荣增根本不予理会。
![]()
2025年12月23日,永安法院作出(2025)闽0481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赖文欠向王建军支付垫付款161.02万元、退伙费635万元、让利款12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王建军对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
![]()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建军对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王建军此前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冻结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错误冻结福建三能售电公司账户,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首先,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继续保全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立即解除。
一审判决生效部分已明确认定,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无需对王建军承担任何付款义务,继续对该二人的银行账户、股权等核心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已无保全必要,且严重影响该二人正常生产经营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其次,福建三能售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债务无关,保全对象错误,应予解除。
福建三能售电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股东之一赖文欠的个人债务,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及所持股权清偿,不得直接执行、冻结公司法人财产。永安法院对福建三能售电公司账户的冻结,属于保全对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害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最后,本案保全明显超标的且对象错误,继续保全构成不当保全。
本案判决仅确定赖文欠个人承担916万元债务,结果却冻结与本案无关的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福建三能售电公司等多名案外人财产,保全范围远超合法债权,保全对象明显错误,属于典型的超额保全、错误保全。
鉴于此,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再次向永安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超额保全措施,但至今又一个多星期过去,三明中院二审即将开庭,而永安法院仍未依法作出解除保全措施。
违法查冻、超额查冻,不仅损害企业家声誉,而且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那么,明知超额查封冻结违法,永安法院朱荣增法官为什么还要用1012万裁定冻结2.8亿财产?其背后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望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关于该超额查冻以及一审判决的相关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来源:新浪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