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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维权中,政府信息公开是被征收人核查征收合法性的重要抓手,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必须严格依法履职。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面对行政机关超期答复、答非所问、适用法律错误的违法情形,以及复议机关的错误维持决定,法院依法判决双撤销,责令行政机关限期重新作出答复,为当事人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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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收维权申请信息公开,答复复议均存违法
当事人因房屋、承包地及地上养殖场被纳入建设项目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手续合法性,向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特定征地批复对应的征地手续完善情况。该行政机关签收申请后作出答复,却以未掌握信息为由指引当事人联系其他单位,答复内容还存在答非所问、文字错误等问题。
当事人认为该答复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遂向当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答复。不料市政府仅以“个别瑕疵不影响实质权利”为由,作出维持原答复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对答复书及复议决定书均不服,委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两份文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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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重违法情形俱在,律师直击维权核心
庭审中,圣运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精准指出二被告行政行为的多重违法点,提出核心代理意见:
案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信息公开答复存在程序超期、法律适用错误、内容不当三大违法情形,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未依法全面审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作出的维持决定亦属违法,两份文书均应依法撤销。
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最终全部采纳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对二被告的违法情形作出明确认定。法院审理查明,行政机关于4月X日签收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延期需履行法定手续并告知申请人。但该机关直至5月X日才邮寄答复书,5月X日送达当事人,既未办理延期手续,也未告知申请人,明显超期答复,构成程序违法。
同时,行政机关在答复中既表示未掌握案涉信息,又指引当事人联系其他单位,该情形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应告知并指引相关机关”的条款,却仅援引“信息不存在”的规定,未适用对应法律条款,属于法律适用不当。此外,答复书中还出现当事人从未申请的其他项目审批内容,且存在多处文字错误,足以证明行政机关在处理申请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答复内容严重不当,损害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严肃性。
针对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法院认为,复议机关明知行政机关的答复存在程序、实体多重违法,却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予以撤销、变更,反而以不影响实质权利为由维持原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复议决定同样违法。
三
法院判决双撤销,圣运助力维权成功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明确认定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存在适用法律不当、内容有明显文字错误、超期答复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当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主要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案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撤销当地市政府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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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胜诉,再次明确了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要求:必须严格遵守答复期限、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审慎核对答复内容,不得敷衍履职。同时也警示复议机关,应依法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而非简单维持。
圣运律师在此提醒,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若遇到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作出违法答复,或复议机关不当维持的情形,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借助专业律师的力量精准直击行政行为违法点,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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