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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服刑家属都有个误区:总刑期短就一定留在看守所?
大错特错!法律只认一个标准:剩余刑期不是总刑期,不是判决年限!
�� 核心规则
剩余刑期≤3 个月 → 看守所执行
剩余刑期>3 个月 → 必须转送监狱
举个直白例子
▪ 判1年,判决前已羁押9个月 → 剩3个月 → 留看守所
▪ 判1年,判决前仅羁押2个月 → 剩10个月 → 转监狱
法条依据 《监狱法》第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家属快速自查
总刑期 − 判决生效前羁押天数 = 剩余刑期 ≤3个月留所,超了就转监
别再瞎猜啦,算清楚才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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