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1012万余元财产,结果法院却冻结了价值2.8亿元的财产,其中有2亿多元财产属于案外人。
3月18日,网媒以《福建三明惊现恶意超额查封:用1012万裁定冻结2.8亿财产》为题,对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朱荣增法官实施的恶意超级超额查封案进行了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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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恶意超级超额查封案被曝光后,朱荣增法官致电当事人,让当事人再向其提交解冻申请。但当事人于3月26日向其寄送解冻申请至今又半个月过去,其仍然未予依法解冻。
除了恶意超级超额查封外,朱荣增法官还因违法向已经死亡的人送达开庭传票、枉法裁判,于2025年8月被张兵举报到三明市纪委监委。
【恶意超级超额查封案回顾】
就原告王建军与被告赖文欠、张凸治、天津市恒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481民初字第3133号】,永安法院根据王建军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5)闽0481执保66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人民币1012.48万元银行存款或者等值财产。
结果,永安法院于2025年7月24日作出的《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居然冻结了被告和案外人价值高达人民币2.8亿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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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院冻结的财产,具体包括财付通支付账户、银行账户及关联的理财产品。其中,张凸治被冻结人民币707万元、赖文欠85.9万元和1371美元、天津恒隆公司5612元存款及实缴出资5099万元的100%股权、福建三能售电有限公司实缴出资2.1亿元的100%股权、山冶鑫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应付赖文欠款项704万元、赖文欠持有的万兴联合(福建)商务有限责任公司4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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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冻结的存款、理财产品、公司股权、保证金和应收账款,共计人民币2.8亿元、1371美元,以及万兴联合公司40%股权。而本案原告王建军申请保全的金额仅为1012.48万元,实际保全财产价值已超出申请金额2.7亿元,这还不包括被冻结的美元和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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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该恶意超额查冻,张凸治、赖文欠、天津恒隆公司等人曾多次向独任审判法官朱荣增提交解除超标的查冻申请,但朱荣增根本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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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永安法院作出(2025)闽0481民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赖文欠向王建军支付垫付款161.02万元、退伙费635万元、让利款120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驳回王建军对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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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建军对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王建军此前就本案向法院申请冻结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名下的财产,以及错误冻结福建三能售电公司账户,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首先,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继续保全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立即解除。
一审判决生效部分已明确认定,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无需对王建军承担任何付款义务,继续对该二人的银行账户、股权等核心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已无保全必要,且严重影响该二人正常生产经营与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其次,福建三能售电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债务无关,保全对象错误,应予解除。
福建三能售电公司系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为股东之一赖文欠的个人债务,依法应以其个人财产及所持股权清偿,不得直接执行、冻结公司法人财产。永安法院对福建三能售电公司账户的冻结,属于保全对象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严重侵害公司独立法人财产权,依法应当立即解除。
最后,本案保全明显超标的且对象错误,继续保全构成不当保全。
本案判决仅确定赖文欠个人承担916万元债务,结果却冻结与本案无关的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福建三能售电公司等多名案外人财产,保全范围远超合法债权,保全对象明显错误,属于典型的超额保全、错误保全。
鉴于此,张凸治、天津恒隆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再次向永安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上述超额保全措施,但至今又一个多星期过去,三明中院二审即将开庭,而永安法院仍未依法作出解除保全措施。
违法查冻、超额查冻,不仅损害企业家声誉,而且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那么,明知超额查封冻结违法,永安法院朱荣增法官为什么还要用1012万裁定冻结2.8亿财产?其背后是否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望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纪委监委介入调查。
故意向死人违法送传票被控枉法裁判
2025年8月10日,网友张兵发帖称,朱荣增在办理(2023)闽0481民初3263号一案中,在明知被告徐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朱荣增仍向徐升户籍地址邮寄传票。举报人张兵多次书面及口头提出异议,但朱荣增却拒收异议材料并强行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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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违法送达,举报人依法向朱荣增及永安法院提交《回避申请书》,申请朱荣增予以回避。结果,朱荣增不仅未依法中止审理,对回避申请进行审查,反而继续推进庭审,并在判决书中以“庭审已进行”为由草率驳回举报人的回避申请。
违法开庭后,为掩盖向死者送达及未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的错误,朱荣增居然引导原告张捷麟“撤回”对徐升的起诉,并据此作出判决。
案件判决后,举报人张兵上诉至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10日,三明中院作出(2024)闽04民终12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朱荣增作出的(2023)闽0481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永安法院重审。
三明中院认为,一审经审查依职权追加简万明、张祥、徐升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后,未依法向徐升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开庭审理;在知道徐升已经死亡的情况下,未依法及时通知其继承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作撤诉处理,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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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张兵称,朱荣增在该案中拒不纠错、强行推动违法裁判的态度,令人高度怀疑其行为背后存在不正当干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违纪违法因素。尤其需要核查其与原告张捷麟之间是否存在不正当交往、请托或利益输送,以解释其为何允许并引导张捷麟进行违法撤诉操作来掩盖程序错误。
因此,举报人张兵恳请三明市纪委监委在调查朱荣增法官枉法裁判时,一并核查其是否存在受贿、滥用职权或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等行为。
关于朱荣增是否因故意向已死亡当事人违法送达而枉法裁判一案被处理,笔者无从核实。但从恶意超级超额查封、故意向已死亡当事人违法送达等事实来看,朱荣增的屁股已经坐歪了。如果任由屁股坐歪的人继续留在审判岗位上,司法公正将难以保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希望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能够对朱荣增法官的违法违纪问题予以重视,切勿让“最后一道防线”成为个别人利益输送、枉法裁判的工具。
关于朱荣增法官的枉法裁判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关注!(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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