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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柿图片)
金弹子是一种盆景,学名乌柿,是柿科柿属常绿或半常绿乔木。
该物种原产中国长江流域,分布于四川西部、湖北西部、贵州、湖南、安徽南部及云南东北部,生于海拔600-1500米的湿润疏林或石山林中。喜光且适应性强,耐寒、耐高温、耐阴湿,适宜酸性至中性土壤。
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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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赃金额69600元定案,在贵州大概量刑幅度应该在4-5年。
因被害人要价过高,双方没有谈妥,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辩护意见(删减版)
尊敬的审判长: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认为量刑建议过重。
一、本案无证据证明盗窃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于69600元的盗窃数额,不能以此加重处罚
被害人不能提供有效的价格证明,没有价格评估报告,不能当然认为销赃金额一定低于实际损失。
辩护人走访了贵阳本地的花鸟市场,发现金弹子价格差异极大,没有固定标准,实际成交价远低于商家报价。影响价格的主因包括树龄、成熟度、造型美感、品种、原生嫁接、稀缺度、市场行情等等。
正如被害人所说,观赏性物品,喜欢的人出价高一些,同理,在不喜欢的人眼中是一文不值,购买者支付的是情感溢价。
同时,证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能证明其转售获利60800元,低于盗窃数额,可以一定程度说明案发后基准日涉案财物市场价值没有高于盗窃数额。
鉴于涉案财物特征不明,影响价格因素众多,据此就认定被盗物品价值高于盗窃数额并对被告人加重刑罚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的自首具有实际价值,建议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4.13.1规定,自首具有实际价值的,可以减少更大幅度的基准刑。
本案犯罪现场无监控,侦查机关仅根据被害人报案掌握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第一个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案犯罪事实,是快速侦破本案的关键,有助于节约司法资源,其自首应有实际价值。
三、被告人在初次讯问时就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良好
四、被告人的前科是交通肇事犯罪,不能增加基准刑
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4.24前科的规定,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能增加基准刑。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能增加基准刑。
五、被告人及家属已多次向被害人道歉,愿意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因被害人要价甚高未果
六、同类案例判决更轻
辩护人提交了本院刑事判决书一份,两者金额相近、具有类似的从宽量刑情节。相比本案,另案是多次犯罪,但另案量刑建议及判决比本案的量刑建议更轻,望同案同判。
七、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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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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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两年半是考虑到某些情节加重处罚,现判决中已采纳我的意见未认定加重情节,但刑期上为何没有变化?
尽力了,该认定的也认定了,略有遗憾,按理还可以争取再减几个月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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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律所主任,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师,省市律协刑专委委员,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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