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刚就类似问题接受未来网的采访,对这个现象算是有一点法律层面的研究,首先,我们得明白一个问题:AI艺人库≠艺人签约授权AI制作——可以这样通俗理解:我对外宣称某某大佬是我哥们/姐们,但实际情况是,这大佬可能压根不认识我,那该大佬就由着我打着他们的名义招摇撞骗了?
其次,我们来解析这里面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
首当其冲的就是肖像权受到侵害,《民法典》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声音权侵权,参考肖像权,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23条:"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我明明不是你朋友,你打着我的名义拉大旗作虎皮”,是不是对我的名声有损?于是,这种情况还可能涉嫌姓名权侵权,详情见《民法典》第1014条。
接着可能就是名誉权侵权,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AI的表演内容对我们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有损我们的公众形象。
4月初某知名艺人发布公告,委托律师就某短剧平台将其肖像AI进短剧事宜委托律师维权,在此之前,还一名知名艺人的肖像也被AI放在短剧中,相关法院已作出判决,法官表示,【肖像权侵权的可识别性标准,并非要求侵权内容与肖像权人的肖像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特定行业人群能够将其识别为特定自然人,就达到了这一标准】。
这个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我是基本认同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以上案例将“可识别性”处于高度优先的位置,但是,也存在弊端,即当前法律并未设定统一的量化比例,比如,相似度60%或80%又或者95%?从哪些维度来认定相似度?——关键在于量化标准。
遭遇AI换脸事件,维权难度还是很高的,特别是对那些没有律师团队、也请不起专业律师的普通人来说。
第一、电子证据固定难,AI生成内容可随时删除、修改,需及时公证保全;深度伪造痕迹需专业技术鉴定,区块链存证应用尚不普及,证据链完整性难以保证。
第二、侵权主体识别难,比如,匿名发布、跨区域、跨平台导致主体锁定困难,算法推荐机制下,"算法黑箱"导致传播路径难以追溯,不能追溯就无法确认各个主体如制作方、传播平台等的责任比例。
第三、损害后果量化难,不能量化,赔偿就没着落,如果需要承担巨额的维权成本,很多人就会望而却步。
所以,我们不仅要鼓励权利人有维权意识,也希望强化平台事前审查、事中处置的义务,并做好短剧、新媒体行业的自律引导。#小兜法眼看世界##爱奇艺 AI 艺人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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