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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 | 暖气漏水导致损害,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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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供暖季

今天我们来听律师讲讲

暖气漏水导致损害

谁来赔?


案件简介

303室业主付某与302室业主徐某是邻居。一日,付某发现自家被水泡,无法入住,只能在外租房。后经相关部门查明,原来是301室业主称暖气不热需要调试,供暖人员在接到物业报修后,误将302室管井内供暖阀门开启。因徐某对室内供热设施进行了拆改,且供热水管未做封堵,在供暖人员误开供暖阀门后,302室客厅暖气跑水,直接流入303室内。付某将徐某、物业公司和供热公司一并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租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确有私自拆改室内供热设施的行为,且在拆除后未及时安装替换供热设施,也未对供热水管管口予以临时性封堵,未尽到充分的谨慎义务。同时,供热公司工作人员错误操作,是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供热公司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徐某和供热公司分别承担60%和40%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徐某和供热公司工作人员的错误行为导致302室暖气跑水、303室被浸泡,属于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法院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了责任比例。由于工作人员的调试行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在供暖系统中,每个房间所配备的散热器数量以及每段管道的直径和长度,都是基于精确的工程计算和专业设计,任何未经许可的拆改均可能影响整个供热系统的运作,因此各地对于供热设施的拆改均做了严格的限制。依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户不得拆改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用户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热效果或者妨碍对设施进行正常维修养护。用户拆改室内自用采暖设施的,应当经供热单位确认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和不妨碍设施维修养护。用户因拆改室内供热采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法治顺义

整理编辑:顺义区妇联宣传部

202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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