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太奇葩、太荒唐了,男女都是荒唐之人。
这事发生在2025年的承德。男的叫王明(化名),1995年生,硕士毕业,有个正经工作。女的叫刘丽(化名),其他信息不详。
双方均单身,相识于网络,2024年10月开始网恋。2025年1月26日首次线下奔现。
见面那天晚上,两人在车里搂抱、亲吻,并发生了X关系。第二天,男方被刑拘了,罪名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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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什么猎奇新闻,是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的真实案件。
王明被关了将近一年。从2025年1月27日到12月25日,,他始终不认罪,称对方是自愿的。
法官办案总得讲证据吧。证据很有意思:两人在车里,先是搂抱,再是亲吻,女方还给他进行了K.交,然后两人下车,去药店买了避孕套。
回到车上,继续搂抱亲吻,女方又给他口了一次,然后发生了X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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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惊掉下巴。
这些细节要不是出现在判决书里,还以为是看小黄书呢。
那问题来了:一个女方完全不自愿的强奸案,怎么会有这些前戏?
虽然在这些前戏中,女方很是主动,又是抱又是口,但不妨碍她事后指控男方强奸。
女方的说法是,虽然做了那么多前戏,也一同去购买了避孕套,但当男方提出发生性关系时她是明确拒绝的,但男方仍通过掐脖子、扇耳光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于是,男方就被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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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母亲看儿子被抓肯定捉急,就去找刘丽赔礼道歉,还拿出30万补偿。对方收钱,签了刑事谅解书。
拿到钱的刘丽态度来了个180°大转弯,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先后5次向警方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
理由五花八门:“当时情绪激动”“觉得对方不戴避孕套不卫生”“后来想想其实也算是同意了”“想和王明往情侣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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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大跌眼镜的是,三天之后她又翻供了。说之前说的“自愿”不属实,因为她当时以为“谅解”就等于“自愿”。
现在她明白了,谅解和自愿是两回事,所以要纠正错误。
我读到这儿的时候,说实话,有点晕。一个案子,女方的前后陈述能变这么多次,换了谁也搞不清楚到底哪次是真的。
这样的口供可信度必定大打折扣,甚至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了。
但法院任凭女方怎么改口,反正最后她说什么都采信,像是被什么附体一般。
最后,一审判决:强奸罪成立,判三缓四。
男方肯定不服啊,立即提起上诉。
王明说法与女方截然相反:两人发生关系后,因为避孕套的问题吵了起来。女方突然暴怒,掐他脖子、打他脸、掐他下体。他只是用手挡,没有主动伤害对方。冲突之后,刘丽报了警。
各自都说自己被对方打了。
此案还有一个关键细节:两人发生关系的姿势,是女方背对男方。
很多人在讨论这个细节,在车内那么狭小的空间里,如果女方完全不配合,这个姿势能不能完成?
这显然不是一个“完全被动”的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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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二审在承德中院开庭审理,截至2026年5月18日尚未宣判。
目前本案最大的法律争议在于:女方此前多次进行kJ等亲密行为,是否能视为“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信号?
按照一审法院的结论:是否定的——性同意是持续性的,女方有权随时撤回同意。即便前一秒还在亲热,后一秒明确说“不”,男方继续强行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
根据判决书中来看也证实了这点:在刘丽“明确表明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这是一审定罪的关键依据。
问题是,这个案子里,“事发时是否自愿”这个核心问题,恰恰因为女方的反复改口而变得极其模糊。
更大的质疑来自女方证词前后反复了11次,这样的证词能不能作为证据?30万赔偿后改口,又收回,让人怀疑是否存在“敲诈勒索”或“交易化司法”的成分。
还有另一个角度观点认为,当地警方在女方改口后仍推进案件,可能存在“骑虎难下”的办案困境——若判无罪,前期11个月的羁押需要国家赔偿,办案人员会受影响。
站在王明的角度,被关了11个月,花了30万,最后换来的还是一份强奸罪的判决。哪怕是个缓刑,案底也一辈子抹不掉。
他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不知道二审会怎么判。依照中国的S法惯例,二审推翻一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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