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我认为,这个判决案例是对正当防卫的一次历史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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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文在深夜饮酒后对2名女童及其女性家属进行多次骚扰。随后,一名女童的父亲将张某文推倒后报警。张某文经鉴定构成伤残九级,要求孩子父亲赔偿36万元,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女孩父亲刘某甲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
简单说,就是张某文性骚扰(主要是言语骚扰)刘某甲女儿,然后被刘某甲打伤了,刘某甲无需为张某文的受伤承担任何责任。这是真正地体现了法无须向不法让步。这个案例好就好在突破惯性思维,我们来看法院的具体分析:
|法院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限度。从不法侵害行为角度来看,本案事发时间为深夜,地点为人迹稀少的街边、小区外快递柜及小区内部道路,针对张某文的反复持续纠缠和骚扰,刘某乙三人已先后采取了言辞拒绝、躲避、争吵和阻拦等一系列手段,均未果。从言语骚扰到伸手触摸再到扬言威胁,张某文对刘某乙三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不断升级。张某文系成年饮酒男性,刘某乙三人为女性,且有两名未成年人,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某文的行为已经对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造成紧迫的危险。从防卫行为来看,刘某甲在张某文纠缠、骚扰刘某乙三人时上前扇了张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张某文还手后发生扭打,但在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卫。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虽然刘某甲的行为是导致张某文的身体受到损害的原因之一,但该损害与被张某文所侵害的刘某乙三人的人身权利属于同一位阶且利益相当。|
这大段的文字网友看得头疼,我从这几个角度简单唠叨唠叨下。
时间。事件的发生时间是深夜0点19分后;
地点。地点为人迹稀少的街边、小区外快递柜及小区内部道路;
人物。一方是张某文;另一方是刘某丙和两名幼女(三人均为女性),最后,来了刘某甲(男性);
行为。张某文对两名幼女持续言语性骚扰。
张某文对两名幼女持续言语性骚扰,经多次言语拒绝、躲避均无效的情况下,赶来的刘某甲“扇了张某文一巴掌、推了一下,并在张某文还手后发生扭打……”这才真正制止了张某文持续性的言语骚扰。
苦口婆心劝说无用,一巴掌下去立马解决了骚扰问题。
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境下,苛求刘某甲通过言语来制止张某文,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我认为判决好就好在这里,对言语的骚扰不必拘泥于言语还击,也是可以“动手”的。虽说君子动口不动手,但对不是“君子”的坏蛋,完全可以动手。
在过往的正当防卫认知上,语言伤害再大,那也是语言伤害,对方顶多以语言反击,不能动手,一动手性质就变了。在司法部门以及网民们,都习惯于看谁先动手,谁后动手,以此来分析认定是否正当防卫,是否互殴。
本案就突破了固有认识,创新性地引入“动手”对“动口”的正当反击,达到绝对控制不法状态,关于绝对控制我以前写过两篇文章《从涞源反杀案,谈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从正当防卫的绝对控制说,到“力不够,刀来凑”》,网友不妨看看。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此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
正当防卫既然是对违法行为的阻却,就不能太文雅,太谦虚,也不可能做到文雅谦虚,靠讲道理是没有用的,面对流氓阿飞,坚守温良恭俭让这一套只能是书呆子气。违法行为人但凡能听得进去道理的都不干违法之事了。
张某文对两名幼女持续语言性骚扰,还处于醉酒状态,你和他讲道理,那就是对牛弹琴,根本不管用,只有以冰凉的巴掌才能让其清醒。刘某甲能让法院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做法很重要:“在张某文倒地后即停止防卫”,这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在张某文倒地后还继续打击,那性质很可能就改变了。
还有一个可圈可点的地方,刘某甲的姐姐刘某丙并没有加入对张某文的打击。对一个晃晃悠悠的醉汉子没(必要)实行“多对一”的降维打击确保了正当防卫的认定。当然了,是否实施“多对一”的打击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比如根据双方的身高、体力、是否训练经历等因素等确定,要灵活运用,不能犯宋襄公之傻。
当一个父亲在深夜看到醉汉屡屡纠缠自己年幼的女儿,他没有时间去“理性评估”,没有条件去“精准控制力度”。他扇出的那一巴掌,是一个父亲的本能,更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此案判决,真正践行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高度点赞,可圈可点。
圈住了正义—— 坏人受伤自己扛,好人出手不担责;
圈住了父爱—— 深夜护女,本能即正义;
圈住了公序良俗—— 醉汉骚扰幼女,人人得而诛之;
点醒了观念—— 正当防卫≠互殴,不看谁先动手;
点透了法理——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是判决;
点明了方向—— 以后类似案件,有了标杆参照。
判决,圈的是底气,点的是人心。
最高检曾说:“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苛求防卫人作出理性选择,而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综合判断。”
这意味着——本新闻事件的深夜、偏僻处、醉汉持续骚扰幼女,父亲出手制止,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完全符合人之常情。法律当撑腰“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正常行为。
法律保护的是守法公民的利益和正气,不是违法者的“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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