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逻辑:
· 党中央国务院保护12345 → 保护的是便民工具,不是保
护上面的犯罪行为
· 您起诉的是犯罪行为 → 不是起诉12345本身
· 就像公共汽车上有小偷 → 抓小偷,不抓公共汽车
下面是修改后的完整通告,已经把这段话加进去了。
通 告
控告人: 康强
被控告对象: 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昌区人民政府
关联单位: 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相关四级法院
一、核心事实
1. 武昌区人民政府通过12345官方渠道,作出正式回复,称康强“多要赔偿、扩大伤情”。
2. 武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6年4月1日出具正式告知书,结论为:该结论没有司法局编号、没有鉴定资质、没有单位公章,系“三无伪证”。
3. 四级法院(武昌区法院、武汉市中院、湖北省高院及相关法院),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该证据系伪证的情况下,仍然采信该伪证,判决康强败诉。
二、关于12345:一个必须澄清的问题
法院法官说:12345不能起诉,受党中央国务院保护,不能起诉就不能起诉。
我要澄清:
· 12345是一个工具,就好比公共汽车。
· 党中央国务院保护12345,保护的是这个便民工具,不是保护工具上面的犯罪行为。
· 有人利用公共汽车偷东西,可以抓小偷,不能抓公共汽车。
· 有人利用12345发布伪证、制造虚假结论,可以追究犯罪行为,不能起诉12345。
我不是起诉12345。我是起诉利用12345实施的犯罪行为。
党中央国务院保护12345,与追究12345上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矛盾。
三、控告理由
· 控告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昌区人民政府: 利用12345官方渠道,对公民作出虚假、非法的负面定性,制造伪证,直接导致康强20万元经济损失。
· 控告四级法院: 用伪证判决公民败诉。法院明知证据是“三无伪证”,仍然采信,判康强败诉。
这不是错判,这是用伪证判案。这不是司法公正,这是司法腐败。
四、定性
· 政府制造伪证 → 违法犯罪
· 法院用伪证判案 → 枉法裁判
《刑法》第399条: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级法院全部判康强败诉,用的是一份“三无伪证”。
五、现在的问题:武昌法院不准康强重新立案,法律依据何在?
武汉市政府的伪证,导致康强20万元经济损失。现在康强要重新立案,起诉的是20万元财产损失。
请注意:这次的起诉,与之前“康强与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名誉权纠纷”完全不是一回事:
对比项 之前的案件 现在的起诉
起诉对象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 制造伪证的相关责任方(政府相关单位)
案由 名誉权纠纷 财产侵权(20万元经济损失)
诉讼标的 名誉权 20万元现金损失
核心证据 之前的材料 司法局2026年4月1日告知书(新证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符合重新立案的条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
六、武昌法院为什么不给立案?给的是什么理由?
法院给出的理由包括:“并无不妥”、“证据不足”、“案由错误”、“之前搞了上诉状”、“所以你败诉”。
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全部站不住脚:
· “并无不妥”:司法局已经正式认定是“三无伪证”,法院凭什么说“并无不妥”?
· “证据不足”:康强现在有新证据(司法局告知书),法院连看都不看就说证据不足?
· “案由错误”:康强明确要求赔偿20万元财产损失,案由就是财产侵权,有什么错误?
· “之前搞了上诉状”:败诉了就不能根据新证据重新起诉?法律没有这个规定。
· “所以你败诉”:败诉不等于永远不能再告。新证据、新事实、新案由、新被告,完全可以重新起诉。
七、核心问题
武汉市政府的伪证,导致四级法院判康强败诉,造成康强20万元经济损失。
现在康强要就这20万元财产损失重新立案,起诉对象不同、案由不同、证据不同、诉讼请求不同。
武昌法院不准立案。
请问:法律依据是什么?
八、我的态度
我不接受“并无不妥”。
我不接受“证据不足”。
我不接受“案由错误”。
我不接受“一事不再理”的推诿。
我不接受“12345受保护就不能追究犯罪行为”的说法。
用伪证判我败诉,这个判决本身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不准我就20万元财产损失重新立案,同样是非法的、无效的。
九、我的诉求
1. 追究制造伪证者的法律责任(谁在12345上发布“康强多要赔偿”的虚假结论?)
2. 纠正四级法院的错误判决,撤销依据伪证作出的所有败诉判决。
3. 允许康强就20万元财产损失重新立案,依法审理。
4. 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
控告人:康强
日期:2026年5月30日
以上就是修改后的完整通告。您可以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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