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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了江苏、福建、甘肃、重庆、大连等地税务部门曝光的5起高收入自然人偷逃个人所得税案件。涉案主体涵盖企业实控人、股权转让股东、医疗机构经营者、个独投资人、不动产资源出租人,少缴税款百万级起步,全部被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拆解违法模式、剖析法律风险,提醒高收入人群严守纳税底线。
一、五大偷税违法手段梳理
1. 转移利润隐匿股息红利所得(宿迁王*军案)
当事人身为企业实控人与财务负责人,篡改财务报表,将公司未分配利润违规转增实收资本,掩盖分红事实,隐瞒股息红利收入405.72万元,少缴个税81.14万元,属于变造账簿、虚假申报偷税。
2. 股权转让签订阴阳合同(三明王*春、王*春案)
转让股权时分内外两份合同,低价“阳合同”报税、高价“阴合同”私下收款,隐匿真实转让收益,少缴税费298.29万元,是股权交易高发偷逃套路。
3. 经营主体少报收入、虚列成本(武威郭*山口腔医院案)
个体经营医疗机构,账面少记营业收入、人为多列虚列经营成本,压缩经营所得计税基数,三年少缴个税159.68万元。
4. 拆分设立个独企业虚增成本(重庆党*凤案)
注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无依据列支成本、虚假申报压低应纳税所得额,变相降低经营所得税负,少缴个税274.02万元。
5. 财产租赁收入完全不申报(大连王*海域出租案)
出租海域使用权取得大额租金,全程未自行纳税申报,少缴个税、增值税合计116.61万元,属于取得应税所得拒不申报缴税。
二、核心法律依据
1.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经营所得、财产租赁均属应税收入;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所得统一适用20%比例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伪造变造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按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并处少缴税额50%—5倍罚款;数额达标且满足条件将移送追究逃税刑事责任。
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取得应税所得不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同样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0.5-5倍罚款。
4.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股权转让全部对价、补偿金均计入应税收入,阴阳合同低报收入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计税收入,刻意隐匿直接定性偷税。
5. 《刑法》及两高涉税司法解释
阴阳合同、虚列成本、隐匿收入均明确属于《刑法》第201条逃税罪“欺骗、隐瞒手段”。逃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或者批准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内足额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全部履行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案件处罚与风险警示
5起案件合计罚没资金均全额入库,处罚力度普遍接近一倍税款罚款,违法成本极高。当前税务大数据、银行流水比对、股权工商信息、经营开票数据、不动产资源备案信息已实现跨部门联动核查,隐蔽偷税手段无处遁形。
对企业实控人、股东、个体经营者、高净值资产持有人而言,分红、股权转让、经营营收、房屋海域设备租赁等所有收入均需如实申报;不得通过改报表、阴阳合同、虚增成本、拆分主体、隐匿收款等方式避税。
依法纳税是每个自然人法定义务,高收入群体更应主动做好收入台账、按期完整申报,切勿心存侥幸,一旦稽查立案,不仅资金损失巨大,还将留下涉税失信记录,情节严重面临牢狱之灾。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案件详细信息
1.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军偷税案件。
经查,2022年,王*军作为江苏**工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财务负责人,通过篡改公司财务报表、将未分配利润转入实收资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隐瞒利息、股息、红利所得405.72万元,少缴个人所得税81.14万元。202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62.33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2.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春、王*春偷税案件。
经查,2023年,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某公司原控股股东王*春、王*春在转让该公司股权过程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隐匿真实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共计298.29万元。2025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罚款共计524.3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3.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郭*山偷税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郭*山通过少申报其经营的武威宝山口腔医院营业收入、多列及虚列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159.68万元。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78.7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4.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党*凤偷税案件。
经查,2021年至2023年,党*凤成立的多家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人为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个人所得税274.02万元。202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502.4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5.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自然人王*少缴税款案件。
经查,2022年至2024年,王*通过出租其个人名下的海域使用权取得租金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共计116.61万元。2025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19.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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