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这个裁判,从不对任何人心慈手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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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天津,早上。一个57岁的男人,与他的近亲属见了最后一面。
他叫白天辉。11年前,他被任命为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董事、总经理时,也曾意气风发,站在权力的中心,享用着旁人想象不到的风景。而他生命中的最后一个清晨,看到的是一纸执行死刑的命令。
两天前,最高人民法院一纸刑事裁定核准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判决的裁定。从法院出来到上路的这两天,他究竟在思考什么?是那个让他一跤跌入深渊的金额——11.08亿余元——还是那个与他堪称“命运共同体”的名字——赖小民?
那些曾经与他站在同一个主席台上的人,如今有的进去了,有的正在奔波的路上,而他却成了少数几个直接被带走的“金融大鳄”。不到57岁的年纪,不管是四年前先他一步走在前面的老板,还是现在跌得比他更惨的同僚,谁也没想到会是白天辉先悬在生死的悬崖上,跌落得如此彻底。
更耐人寻味的是,他的案件已成为“教科书案例”——2026年6月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白某辉受贿案”作为参考案例,专门释明受贿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以及重大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问题。
“白天辉”三个字,将被后续每个研究金融腐败的法律人反复记起。
忠诚与背叛
白天辉与赖小民之间的密切关系,在整个金融反腐的历史上都排得上号。
作为原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他给自己的“老板”赖小民在《国家监察》专题片里进行了一段颇具戏剧性的“前传”配音:赖小民为追求短期业绩,不顾长期风险,让华融公司偏离主业,参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项目。而白天辉为完成领导交代的任务,把一些从市场角度考察的很多因素和点,“要么是忽略了,要么是给美化了”。
他形容赖小民的业绩观时说:“他往上升的话肯定需要业绩,他不会考虑长期的风险会怎么样,只要你第一时间把规模给我做出来,把短期利润给我实现出来,至于这个项目三年、五年之后出现风险,他不管的。”
但在这段人前悔罪的话背后,真正让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深、不值得从宽考量的,是一审宣判后的他在法庭里做的事——推翻原有供述,否认绝大部分罪行。
于是,庭审席上,前排最左侧的辩护席里,一定有人感到了严寒逼来。
这种反复——两面性——也许是他们这个圈子里的一种本能:前脚落网,后脚知无不言;到了要最终交割的那一天,又陡然换成誓死不认的态度。只是这次的法官,不再吃这套把戏。
11.03亿的手法
根据天津二中院2024年5月22日的刑事判决,2014年至2018年这短短的4年里,白天辉利用手中数职——华融(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业务拓展三部负责人、总经理、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资本运营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为有关单位在项目收购和企业融资上大开绿灯,非法收受的财物折合高达11.08亿余元。
他的算盘打得极精。为了让自己的公司收购某个海外项目,白天辉不仅与行贿者共同策划收购方式、手段,还积极帮助对方规避监管。最让人心惊的是一笔单笔受贿数字:11.03亿余元。
平均每年2.77亿,每月2300万——哪怕你每天睁着眼不睡觉,也要每分钟收入超过5,000块钱。
而这些高额受贿的背后,是国有资产的巨大代价。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白天辉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积极推动用国有资产高价收购那个海外项目,让巨额国有资产暴露于不确定的风险之下,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消失的4.78亿
他的受贿总额是11.08亿余元,但案发后追缴到案的只有6.3亿余元。
这意味着超过4.78个亿的赃款,从纸面上消失了。
这大概是给所有金融巨贪提了个醒:东窗事发的瞬间可能是震怒,但审判到来之前,你庞大的资金世界,可能早已四分五裂。而那些从未追回的天文数字,最终会在法院判决书的最后一句写明——“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可“继续”二字,常常承载着太大的无力感。
四个条件一个不少
不过,白天辉这个案子的法律意义并不只在那11个亿上。
在受贿罪的死刑适用上,刑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第四条规定,对受贿罪犯判处死刑须同时具备——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白天辉的11.08亿,在这四个维度上一一命中:数额自不待言;与行贿者密谋、规避监管、高价收海外项目导致国有资产处于极高风险之中,犯罪手法本身就触目惊心;案发时间点又凑巧都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法院直言: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还有一条杀人诛心的证据:巨额国有资产处于不确定的风险中,严重危及国家金融安全。这是一个国家无法承受的成本。
因此,死刑,不是偶然降临,而是他罪行积分到了一定程度之后的必然结算。
重大立功的例外
白天辉还想过另一道“保险”——重大立功。
他到案后确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线索,且经查证属实,被检举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显然属于“重大立功”范畴。
按很多人朴素的理解,有重大立功就可以免死或者至少缓期执行——毕竟,这些年类似操作的先例也不是一个两个。
但法院这次把判决的逻辑说得明明白白: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立功是“可以”从宽处罚,而不是“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
更重要的是——白天辉的立功表现与通常的立功情形有所不同,他检举的犯罪线索与自己受贿犯罪直接关联,被检举人正是与他为同一行贿人的同一项目谋取利益。
直白点说:这不是“戴罪立功”,而是“利益链条上的狗咬狗”。
法院因此认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庭审翻供等因素,虽然你有重大立功,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不足以从宽处罚。
所以,一句法律人可以用来时时提醒自己、也提醒别人的金句就诞生了:“重大立功”四个字,在刑法教科书里是减刑条款,在白天辉的判决书里,却是一纸量刑书上的苍凉注脚。
教科书上的名字
这起案件还有个不容忽视的价值刻度:它正式入列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参考案例。
以后各级法院审类似受贿案,只要翻开这本“教科书”,就能看到清晰的裁判要旨——
对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依法判处死刑。
对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和主观恶性等因素;被告人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且主观恶性深的,依法可以不从宽处罚。
被告人的立功表现与其自身犯罪行为具有密切关联的,在适用立功从宽时应当从严把握。
这三条裁判要旨读下来,每一个金融圈里的“白天辉们”都应该感到心头发凉:想靠“重大立功”脱罪,以后恐怕没有那么多便宜可占;想靠权势制造公私不分的灰色地带,也要掂量一下头顶上永远高悬的那把正义之剑。
殊途同归
事实上,这场审判已经持续了足够久。
2024年5月22日天津二中院一审死刑判决后,白天辉便上诉。2025年2月24日,天津高院二审公开宣判,直接驳回。同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截至他被执行死刑那天,从一审宣判到最终上路,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他始终没有等来命运的逆转。
很难说清楚那一刻他真的想到了些什么。也许是几年前在《国家监察》专题片中的忏悔画面,正和自己的下一秒命运形成残酷的蒙太奇——
“赖小民要短期业绩,不管长期风险,我们只能投房地产、股票这些高危项目,甚至美化风险报告。”——说这话的时候,他从没想到自己与赖小民的距离,竟然在阎王爷的接待处也如此接近。
2021年1月,赖小民被执行死刑。四年之后,白天辉也步上了他的后尘。
两人在华融公司的政治跑道上一前一后跑过,在逮捕、侦查、公诉的流水线上紧挨着排队,最后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单子上,又被无情的命运钉在了一起。
2026年3月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白天辉受贿案被正式写入最高法工作报告。
也许再过十年,这个案子依然会被反复提起。因为法律界永远需要一个能讲清楚的标杆——什么样的受贿金额能判死刑?什么样的立功表现不足以保命?
而白天辉的人生,恰巧提供了最完整的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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