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有一个法律问题经常被忽视:刑法意义上的“卖淫”,究竟涵盖哪些行为?按摩、手淫等非进入式色情服务,是否一律构成卖淫?本文基于一起已作脱敏处理的真实案例,分析该类案件中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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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要:被控容留、介绍卖淫,公诉机关建议判一年以下
邓某被公诉机关指控,通过租用场所、招揽嫖客等方式,安排他人提供多种色情服务,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认为邓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邓某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吴凡律师担任辩护人。吴凡律师介入时,案件已进入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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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辩护策略:从罪刑法定与谦抑原则切入,区分不同性质的色情服务
吴凡律师并未局限于常规的量刑辩护(如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而是提出了一个更具法律深度的辩护思路:
第一,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是否涵盖所有形式的色情服务?
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卖淫”一词没有给出明确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卖淫”通常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对象发生性交或其他进入式性行为。对于非进入式、非性交的色情服务(如手淫、按摩),缺乏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不应一概纳入犯罪评价。
吴凡律师在庭审中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属于犯罪,司法机关就不应扩大解释。部分非进入式色情服务,虽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
第二,即使认定构成犯罪,邓某也具有多项从轻情节。
- 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
- 无前科,系初犯;
- 主动退赃。
三、裁判结果:法院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完全采纳公诉机关最低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部分采纳了吴凡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书明确区分了不同性质的色情服务,并依据刑法谦抑原则,对非进入式行为作出出罪认定——即这部分行为不认定为犯罪。
同时,法院充分考量邓某的认罪退赃表现,最终完全采纳公诉机关的最低量刑建议,判处邓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结果在邓某面临多种色情服务指控的情况下,属于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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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的四个实务启示
启示一:容留卖淫案中,并非所有色情服务都构成“卖淫”。
这是本案最大的法律价值。辩护人不能默认公诉机关的定性,而要敢于挑战“卖淫”的法律边界。如果涉案行为中包含了非进入式色情服务,辩护人可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主张这部分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启示二:刑法谦抑原则是辩护的有力武器。
刑法谦抑原则指的是:能用其他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轻易动用刑法。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能够规制的行为(如卖淫嫖娼),除非情节严重,否则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辩护人在庭审中援引这一原则,有助于说服法官做出更审慎的判断。
启示三:认罪认罚与法律定性辩护并不冲突。
本案中,吴凡律师既尊重邓某的认罪态度,又在法律定性上提出异议——主张部分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两者并不矛盾。认罪认罚针对的是“构成犯罪的部分”,而法律定性辩护针对的是“不构成犯罪的部分”。这种“部分认罪、部分辩护”的策略,在实践中值得借鉴。
启示四:注意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
很多家属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容易混淆两者。卖淫嫖娼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治安违法,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处拘留、罚款即可。只有达到“容留他人卖淫”且“情节严重”的程度,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家属接到拘留通知书后,应首先判断案件性质,避免过度焦虑。
五、常见问题速答
问:容留卖淫罪和介绍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答:容留是指提供场所让他人卖淫;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两者可以单独成罪,也可以同时构成。依据《刑法》第359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按摩店里提供手淫服务,老板会坐牢吗?
答:不一定。手淫等非进入式色情服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部分法院认为不构成“卖淫”,只作行政处罚;部分法院认为构成。需要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和具体案情判断。
问:家属什么时候应该请律师?
答:刑事拘留后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判断是否有无罪或罪轻空间。本案在审判阶段才委托,虽然仍取得较好效果,但如果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可以在证据形成阶段就提出法律定性意见,效果可能更理想。
吴凡律师(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专注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容留卖淫罪等
执业证号:14419202110289507
所在律所: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东莞市南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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