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钱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揽了被告富平某装饰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位于某烧烤店一、二楼的木工装修工程,工程总价约2万元。钱某长期雇佣原告黄某(木工)干活并按天支付工资。后黄某在进行吊顶作业时,不慎踩空,从二楼摔落至一楼。事发后钱某赶至现场将黄某送医。黄某住院治疗26天,经诊断:左侧股骨干近端骨折、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等。经司法鉴定,黄某腰1椎体及左股骨颈骨折均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黄某认为,钱某作为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装饰公司作为施工方未设置警示标识,双方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4万余元。
办案过程
1. 全面收集证据,夯实事实基础
代理徐登辉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指导黄某整理全部医疗票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并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科学评估。鉴定意见明确了黄某的两处十级伤残及各项期限,为后续损失计算提供了客观依据。
2. 精准反驳“合伙关系”抗辩,锁定雇佣关系
被告钱某辩称其与黄某系“合伙关系”,试图将责任转嫁给黄某。代理徐登辉律师当庭指出: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黄某不参与工程洽谈、不分享利润、不承担亏损,工资按天结算,工作内容、时间、工具均由钱某安排——完全符合个人劳务关系的法律特征。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
3. 庭审中有效应对证据争议
对于钱某提交的“洞口已做防护”“黄某知情”等证据,徐登辉律师通过质证指出:覆盖洞口的欧松板未固定、无警示标识,且钱某从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装备,充分论证了钱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法院划分70%主要责任奠定了基础。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及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原告自身存在轻微过失,可适当减轻被告责任。最终酌定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充分保障了劳务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徐登辉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受伤、包工头试图以合伙关系推责”的案件。通过徐登辉律师在证据固定、法律关系定性、损失量化、责任划分等环节的专业操作,最终为受伤劳工争取到13万余元赔偿。
【相关法律常识】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成立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从事劳务活动遭受人身损害,就赔偿责任分担引发的民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第三人行为受损,提供劳务一方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此类纠纷中,首先需准确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合伙关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一般按接受劳务方指示工作、按天或按期领取报酬、不承担经营盈亏;承揽关系则以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原则上不对承揽人自身损害担责,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时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
责任划分上,接受劳务方作为劳务活动组织者与受益方,负有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必要防护装备、安全提示与管理监督的义务;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或部分赔偿责任。提供劳务者自身违反基本安全常识、存在明显过失的,可相应减轻接受劳务方责任。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合理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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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登辉律师
本科学历,现为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期间,成功办理了多起涉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的重大案件。现任富平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员,富平县到贤镇杜家小学法治副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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