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宏工科技的实控人夫妻离婚后,同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上市后36个月内保持一致行动,最后顺利登陆创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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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案例。皓吉达的实控人夫妻离婚后,长达一年多没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监管层反复问询控制权是否稳定,最后公司主动撤回IPO申请。
为什么差距这么大?因为拟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监管层最关心的问题是:控制权还稳不稳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12条,发行人应当保持控制权稳定,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离婚分割股权,如果处理不好,直接触发这条红线。
那怎么处理?我们可以用两个工具。
第一个,一致行动协议。实控人和配偶约定,在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重大事项决策上保持一致行动,把双方绑在一个战车上。
第二个,表决权委托。配偶只保留财产权益(分红、转让收益),把表决权委托给实控人行使。这样公司控制权不受影响。
所以,拟上市公司实控人离婚,不是不能离,是要在符合上市监管要求的框架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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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李晓娟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及家族财富传承案件。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可以联系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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