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案件事实
2024年4月,天津北辰。姬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与房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房某全责。姬女士伤情:右足跖骨粉碎骨折、肋骨多处骨折,住院8天。经司法鉴定,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90天。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姬女士起诉主张损失17.6万余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7万余元,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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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 保险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伤残等级、误工期),但未提供反证,鉴定结论是否采信?
- 手写收据能否作为医疗费赔偿依据?
- 鉴定费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 残疾辅助器具费(电动车)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 鉴定结论:鉴定系法院依法委托,程序合法,保险公司不认可但未举证,抗辩不予支持,采信十级伤残及三期。
- 医疗费:手写收据非正式票据,不予支持;正规医疗费票据核算为19064.07元,予以确认。
- 鉴定费:依据《保险法》第64条,鉴定费系查明伤情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残疾辅助器具费:电动车非辅助肢体功能的器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保险法》第64条规定,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费属于此类费用。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证明力,对方不认可但未举反证的,法院予以采信。医疗费须以正规票据为凭,手写收据无效。
本案启示
- 司法鉴定结论是核心证据,保险公司口头抗辩无效。
- 医疗费保留正规发票,手写收据无法获赔。
- 鉴定费保险公司必须承担,可援引《保险法》第64条。
- 残疾辅助器具费限于功能性辅助器具(拐杖、轮椅等),电动车不属于。
(本文根据公开判决信息整理,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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